Page 302 - 泰顺县公安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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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顺县公安志




            机部门负责;拖拉机上路行驶的安全监管和颁发牌证工作,仍由交通、公安部门负责;路检路查以交
            通部门为主,公安、农机管理部门配合。
                 1985年1月,根据省政府颁布对拖拉机管理的规定,12匹马力(8826瓦)以下手扶拖拉机统一由
            农机部门管理;大中型四轮拖拉机由交通、公安按照职能部门分工管理。是年,简易三轮机动车(三

            轮卡)开始在县内道路行驶。
                 1986年12月,泰顺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挂牌成立。1987年11月,全县车辆检验和发证由县交通
            监理所改归县公安局交通警察队管理。
                 1988年11月,根据省公安厅和市公安局通知精神,人力三轮车、手拉车等非机动车由县公安局

            交警部门统一管理,并对人力三轮车、手拉车进行全面清理整顿,重新登记。
                 1989年2月,公安部明确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以法定标准对机动车辆进行检测,承担机动车
            的初次检验(申请注册登记时)、定期检验、临时检验和特殊检验(包括肇事车辆、改装车辆和报废
            车辆等技术检验);加强对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取代长期以来由人工目测、耳听、脚踩的检验方

            法。7月,省公安厅通知检测站由公安交管部门统一管理;检测站检测设备技术质量的认定和标定工
            作,严格按公安部、省公安厅规定的标准执行;汽车修理单位自建的检测站,只能担负送修车辆检测
            任务,不代表法定机关的检测认定。
                 1990年年底,全县手拉车3797辆,自行车29305辆,载客人力三轮车50辆,拖拉机1184台,摩托

            车70辆,简易三轮机动车(三轮卡)288辆,简易四轮机动车90辆,各类汽车387辆。
                 1991年9月1日起,办理自行车牌证须凭“自行车专用发票”,到当地交警部门或派出所打印挂
            牌。9月23日,县公安局联合县交通局、工商局、财税局、物价局4个单位发文,清理“私挂公”车
            辆,至10月30日,清理第一批“私挂公”车辆46辆。

                 1992年,统一简易车车厢改装标准,明确简易车的新增审批、立户手续,确定简易车以牌照末
            位数进行检验。6月18日,县公安局联合县物价局、县财政局下发《关于确定对城镇人力三轮车、人
            力车收取城镇道路交通管理费收费项目标准的通知》,决定对城镇各种人力车收取城镇道路交通管理
            费。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只能用于非机动车管理及增加交通设施。是年,

            全县应送检机动车辆883辆,缓检61辆,检验合格797辆,检验合格率96%。
                 1993年10月,县政府下发《关于加强人力三轮车管理的通告》,对全县215辆人力三轮车开展整
            顿,规定城关的人力三轮车按号码末位分单双日上路,并取缔一批无牌无证的人力三轮车。11月,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组织全县215名人力三轮车驾驶员审验学习,并对人力三轮车开展车辆技术状况安

            全检验和年检喷字。截至年底,全县共有机动车辆(不包括农机站管理的手扶拖拉机)1638辆,其
            中大小客车258辆、大小货车520辆、简易车640辆、摩托车220辆。
                 1994年,简易车和简易车驾驶员的管理检验权从县车管所下放到各辖区中队。7月,开始启用
            “九二”式新牌证,发证机关为温州市(浙C)、代号分配为G。号牌分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

            车、拖拉机、挂车和临时共6类22种。原有车辆从1994年10月1日起换发新牌证,1996年7月1日起旧
            牌证一律停止使用。
                 1995年3月31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暂扣的42辆无牌无证人力三轮车予以取缔缴销。12月1
            日,施行《浙江省非机动车辆管理办法》,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加强对非机动车管理。是年,全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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