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2 - 泰顺县公安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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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顺县公安志




            家,发现火灾隐患83158处,整改火灾隐患83125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10262份,作出处罚决定书
            20份、行政强制决定书1份,临时查封21家,“三停”10家,罚款544800元,拘留10人。是年,按照
            《温州市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的要求,全面推进社会单位消防安全
            “四个能力”建设,270个单位达到“四个能力”建设标准,其中人员密集场所一般单位150个、非

            人员密集场所一般单位120个。
                 2013年,县公安消防局开展“除火患、保平安”“彻查整治火灾隐患百日大会战”“消防安全
            大排查大整治”等专项行动,深入开展“铁犁1号”至“铁犁8号”消防安全集中统一行动,共检查
            单位1002家次,发现火灾隐患1330处,整改火灾隐患1324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699份,作出处罚

            决定书16份,临时查封4家,三停3家,罚款26.46万元。
                 2014年,县公安消防局开展第二次“清剿火患”战役和8次公安牵头的“蛟龙”消防安全集中统
            一行动,共检查单位1152家次,发现火灾隐患240处,督促整改火灾隐患239处,发出责令改正通知
            书173份;行政处罚14起,罚款25.52万元,其中强制执行1起,拘留1人、责令“三停”5家。





                                        第三节  火灾扑救与应急救援


                 一、火灾扑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县城有一支义务消防队,火警以锣为号,听到锣声,即赶到现场灭
            火。全县大多发生的火灾,主要靠群众自救,用家中木桶、脸盆取水灭火。易燃建筑密集区的火灾,
            采用拆除房屋、溜瓦片等方法截断火路后,再用木桶、脸盆等取水灭火。

                 1957年起,根据国家《消防监督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可以调动专职、义务消防
            队参加灭火,实行统一指挥,并有权调动交通、运输、供水、供电等部门力量,支援灭火战斗。20
            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初期,全县动用的消防力量仍有限,较大以上的火灾得不到有效扑救。1972年2
            月,泰顺专业消防队正式成立,消防力量得以加强。

                 1974年,县公安局消防中队购置全县第一辆消防车,施行24小时值班制,专设“09”火警电话
            受理火情报警,警力、装备保持战斗状态,常备不懈,以适应火警需要,接警后速迅出动,投入灭火
            战斗。1975年3月5日中午,罗阳麻袋厂发生火灾。县公安局消防中队到场后,贯彻“先控制、后消
            灭”的原则和集中灭火力量全力控制火势,扭转了整个火场被动局面。扑救中还动员组织化工厂、建

            筑社、搬运站等单位人员参加协助灭火,经半多小时最终将大火扑灭,把损失控制在最低程度。
                 1985年,将“09”火警电话统一改设“119”火警电话,坚持昼夜24小时值班,实行经常性、二
            级、一级战备制度,一旦火警发生,执勤部队接到命令后立即出动赶赴现场灭火抢险。根据公安部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规定,值勤部队从接到命令到消防车离库时间不得超过1分钟。

                 1988年12月19日凌晨,百丈供销社批发部仓库发生火灾,仓库对面的居民发现火情后呼救,百
            丈粮管所义务消防、供销社等单位的人员和附近的居民闻讯赶到现场扑救火灾。县公安局消防中队接
            到报警后出动一辆消防车参与扑救。由于火势迅猛,仓库物品烧毁严重,但经现场人员全力扑救,保
            护了柴油库和周围民房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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