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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顺县公安志



                                            第四章  协辅警衔级加扣积分



                 第十条  协辅警衔级加分的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经用人单位申请,可视情在等级评定基础上予以提前晋升,即对衔级积分
            予以加扣分:
                 1.  获得县局通报表扬加0.1分;

                 2.  荣获局级综合性表彰或泰宁铜质奖章的加0.3分;
                 3.  获得县处级以上综合性表彰或三等功以上、三级治安奖章、泰宁银质奖章以上的可以加0.6分;
                 4.  获得二等功以上、二级治安奖章、泰宁金质奖章或地市级表彰的可以加1.2分;
                 5.  获得一等功、一级治安奖章或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可直接提升一级;

                 6.  其他在本职工作中有较大贡献的,经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评审委员会考核,报局党委研究通
            过,可以提前予以晋升;
                 7.  对协辅警记分情况参照《协辅警日常管理制度》,按比例折比扣积分。
                 第十一条  协辅警因工作需要在县局其他单位变动岗位的,协辅警衔级保留不变。如因个人原

            因已离职人员一年以上再次进入公安机关从事协辅警工作的,协辅警警衔重新评定。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申报,经政治处审核,推迟晋升或降低一级协辅警
            警衔:
                 (一)年度考核被评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

                 (二)因各类请假(国家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育护理假等法规规定
            应享受的假期除外)未出勤工作,一年内累计30天以上的;
                 (三)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或违纪行为的。
                 协辅警调离工作岗位或者辞职、辞退的,其协辅警警衔不予保留,由原单位负责收回,并上交

            政治处管理。
                 第十三条  未经评定不得续聘或晋级,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由所在单位申报,
            经政治处审批后予以辞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协辅警衔级评定工作中的评审材料,由所在单位及时归入协辅警本人所在单位的工作档案。
                 第十五条  协辅警衔级评定结果与薪酬直接挂钩,合理拉开薪酬发放档次。
                 第十六条  薪酬发放标准根据县委、县政府相关文件及县局党委研究决定,另行发文规定。
                 第十七条  本指导意见由县局政治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指导意见不

            一致的,以本指导意见为准。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对目前所有在岗在编协辅警按照新衔级办法进行
            初次授衔,最高衔级为一级辅警士。
                                                                                          泰顺县公安局
                                                                                         2017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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