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1 - 教育志(一)
P. 221
四、普通高等学校教师
(一)清末时期
清末,浙江省仅有高等学堂1所,专门学堂3所,以及两级师范学堂的优级部,共有教员
75人(不包括外国教会所办之江学堂和广济医药学堂的教员)。按清光绪二十九年十一月
(904年1月)颁布的《奏定任用教员章程》规定,高等学堂的正教员须是大学堂分科毕业生
1
中成绩列优等、中等者,或游学外洋大学堂之毕业生和选科毕业生中成绩列优等者充任;副教
员须是大学堂选科毕业生中成绩列优等、中等者,或游学外洋大学堂之选科毕业生充任。但
实际未能完全遵此执行,全省75名高等学堂和专门学堂教员中,在国内高等学堂毕业的有
16人,占21.3%;在国外高等学堂毕业的有29人,占38.7%;未经高等学堂毕业或未接受过
新式学堂教育的有19人,占25.3%;另有外国人11人,占14.7%。
(二) 民国时期
民国初年,教育部规定,高等专门学校教员须是外国大学的毕业生,或为国内公立大学及
经教育部认可之私立大学的毕业生,或是有精深之著述并经中央学术审查委员会评定者。若
一时难得合格之人选,可延聘相当之人员充任,但须呈经教育部总长认可,其认可之效力以在
该校任教时为限。其时,浙江原有高等学堂多数停办,高等专门学校教员仅有218人,其中在
国内高等学堂毕业者90人,占41.3%;在国外高等学堂毕业者86人,占39.4%;未经高等学
堂毕业者38人,占17.4%;另有外国人4人,占1.8%。民国16年(1927年)后,原先停办的
高等学校逐步有所恢复。至民国25年,浙江境内经由教育部立案的高等学校计有国立浙江
大学、国立杭州艺术专科学校、浙江省立医药专科学校、私立之江文理学院(后改为私立之江
大学)4所,教职工0.05万人。此后又经缓慢发展,至民国38年,全省高等学校增至7所,教
职工数则增至0.19万人。按国民政府及教育部于民国16年后先后公布的《大学教员资格条
例》《大学组织法》《大学及独立学院教员资格审查暂行规程》,各高等学校的教员均分为助教、
讲师、副教授、教授4个等级。其中助教应具下述条件之一:国内外大学毕业,有学士学位且
成绩优良者;专科学校或同等学校毕业,曾从事学术机关的研究或服务2年以上,著有成绩
者。讲师应具下述条件之一:在国内大学或研究院获硕士、博士学位,或具同等学力证书且成
绩优良者;任助教4年以上,著有成绩,并有专门著作者;曾任高级中学或同等学校的教员5
年以上,对所授学科确有研究并有专门著作者;对国学有特殊研究并有专门著作者。副教授
应具下述条件之一:在国内外大学、研究院(所)获博士学位或同等学力证书,成绩优良,且有
具价值之著作者;具有讲师资格,继续研究或从事专门职业4年以上,对所习学科有特殊成
绩,在学术上有特殊贡献者。教授应具下述条件之一:任副教授3年以上,著有成绩,并有重
要著作者;具有副教授资格,继续研究或从事专门职业4年以上,有创作或发明,在学术上有
重要贡献者。其时,国立浙江大学、国立英士大学、国立杭州艺术专科学校以及私立之江大
学,均为师资力量较雄厚之学府,拥有一大批知名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