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3 - 洞头县志(1991-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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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编 民政 劳动 人事 工资 社保
第一章 民 政
续表
年份 发放扶贫周扶助贫困户当年脱贫到期应回收的实际回收周回收率当年发放救灾 接受救济
转金 ( 万元 ) ( 户 ) ( 户 )周转金 ( 万元 ) 转金 ( 万元 )( % )救济款 ( 万元 ) 户次 人次
2002 84.00 424 265 64.02 55.70 86.76 110.00 3302 9686
2003 115.00 67.60 147.50 4175 10838
2004 120.00 12.00 238.00 3570 9978
2005 140.00 15.00 280.00 13857
2002 年 , 出台了 《 洞头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三 、“ 五保 ” 供养和最低生活保障 办法 》, 全年落实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130.84
万元 。
“ 五保 ”( 保吃 、 保穿 、 保住 、 保医 、 保葬 ) 供养 2003 年 , 全县确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1714
制度是针对社会上失去生活依靠的鳏 、 寡 、 孤 、 独 户 4243 人 , 落实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167 万元 。
者 , 自解放以来一直实行 。 1985 年 , 北沙乡创办 2004 年 , 建成洞头县中心敬老院投入使用 ,
了敬老院 , 收养 7 名孤寡老人 。 全县 “ 三无 ”( 无劳动能力 、 无生活来源 、 无法定赡
1991 年 , 对农村 “ 五保 ” 户继续推行乡村统筹 养或扶养人 ) 对象和农村 “ 五保 ” 人员共 116 人 ,
生活供养金办法 , 每人每月 25 — 30 元 , 人均年供 有 84 人入院供养 ; 另有 9 人签订户院挂钩协议 。
养金 336 元 ; 北沙乡敬老院条件略优于散居 “ 五 全县集中供养率为 72.41% 。 是年 , 对城镇最低
保 ” 户 。 生活保障家庭 40 户 , 需要租房居住的 , 人均发放
1995 年 , 将 “ 五保 ” 户供养金提高到每人每月 30 元租金补贴 。 是年 , 全县确定最低生活保障对
65 元以上 。 是年 , 创办了双朴乡敬老院 。 象 2011 户 4975 人 , 落实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202
1997 年 , 出台了 《 洞头县城乡村 ( 居 ) 民生活 万元 。
保障制度试行办法 》, 决定对收入低于最低生活 2005 年 , 出台新的 《 洞头县城乡最低生活保
保障线标准的 ( 城镇居民人均年收入 1000 元以 障管理办法 》, 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批 ,
下 , 农村居民人均年收入 800 元以下 ), 政府予以 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 ; 加大极度贫困
补助 。 当年决定城镇居民每人每年补助 300 元 , 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补差力度 , 提高补差标准 。
农村居民每人每年补助 200 元 ; 最低生活保障费 是年 , 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为城镇居民人均年收
于 4 月份开始发放 。 同时 , 还出台了 《 洞头县农 入 1800 元以下 , 农村居民人均年收入 1380 元以
村 “ 五保 ” 供养工作实施细则 》。 下 , 不足部分予以补差 。“ 三无 ” 对象和 “ 五保 ” 人
1998 年 , 全县有 507 户实行最低生活保障 ; 员的供养为人均每年 2660 元 ( 县 、 乡 、 村三级统
“ 五保 ” 老人供养人均每年 2060 元 。 筹 : 县按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 150 元
1999 年 , 经调整 , 全县有 540 户 771 人实行 金额下拨 , 乡镇每人每年补贴 500 元 , 村每人每
最低生活保障 ; 生活保障标准城镇居民从原来人 年补贴 360 元 ), 集中供养率为 97.2% 。
均每月 25 元调整为 45 元 , 农村居民从每人每月
20 元调为 40 元 。 四 、 慈善一日捐和县慈善总会
2001 年 , 全县有 1082 户 1589 人享受最低生
活保障 , 其标准也调整为城镇居民每人每月 60 为发动社会力量募集资金救助弱势群体 , 扶
元 , 农村居民每人每月 50 元 。 贫济困 , 2002 年始 , 洞头县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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