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0 - 《绍兴县志(1990-2013)第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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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2013)
SHAOXING XIANZHI
续表
三年平均 每亩土地 安置补助 每亩安置 三年平均 每亩土地 安置补助 每亩安置
镇名 镇名
年产值 补偿费 费倍数 补助费 年产值 补偿费 费倍数 补助费
福全 1330 10640 5 10430 漓渚 1300 10400 4 9650
马鞍 1260 10080 5.5 7850 富盛 1250 10000 5 8750
平水 1110 8880 5.5 8330 陶堰 1320 10560 5.5 8580
安昌 1330 10640 6 11950 夏履 1160 9280 4 13140
王坛 980 7840 5.5 9160 平江 1090 8720 5 11620
华舍 1510 12080 5 12840 稽江 1000 8000 5 9840
2003 年补偿标准 2003 年 2 月,绍兴县政府又一次出台《绍兴县征用土地管理暂行办法》,将
绍兴县 19 个镇(街道)划分为 4 个区片,统一规定 4 种区片价类,同时确定土地补偿费为 3 年平均
产值的 8 倍,安置补偿费为 3 年平均产值的 6 倍,并对青苗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作相应提高,
按该办法与原补偿标准相比,补偿费平均增幅达 23.3%。
土地补偿费参照浙江省有关文件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暂定为该耕地被征用前 3
年平均年产值的 8 倍进行补偿。绍兴县每亩耕地平均年产值具体为:柯桥、柯岩、华舍、钱清等镇(街
道)为 1600 元;齐贤、安昌、杨汛桥、湖塘、福全等镇(街道)为 1500 元;漓渚、兰亭、孙端、陶堰、马鞍
等镇为 1400 元;夏履、富盛、平水、王坛、稽东等镇为 1300 元。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未利
用的,按当地耕地补偿标准的 50%补偿;征用建设用地的参照当地耕地的补偿标准补偿。
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的,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绍兴县每一个需安置的农业人口
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该耕地被征用前 3 年平均年产值的 6 倍计算。但每亩安置补助费最高不超
过被征前 3 年平均年产值的 15 倍。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的 50% 计算。
青苗补偿费,按“有苗补偿,无苗不补”的原则,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其实际价值计算。
农田水利水电设施(包括排灌设施、简易机埠、.5 米以下的机耕路)每亩补偿 500 元。水泥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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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另加每米 10 ~ 15 元补偿。
经依法批准的临时简易养猪、养鸭、养鸡棚等,根据结构差异,每平方米补偿 40 ~ 60 元,塘
渣沙石路面每平方米补偿 8 元,水泥路面每平方米补偿 15 元,水井每口 200 元,坟墓迁移费单穴
200 ~ 300 元,双穴 300 ~ 500 元。农田机埠,固定机埠每个 800 元,机房按每平方米 240 元计算。
宽 2.5 米以上水泥路,每平方米 40 元。江河水面属国家所有,国家建设需要时,如有养殖的,只补养
殖迁移费每亩 1000 元。牵涉到房屋拆迁的,以县房产评估中心的评估确认价为依据,以重置价结
合成新补偿。不予补偿的建(构)筑物和青苗包括收到征地通知后抢种的树木、花木、农作物或者抢
建的设施等;违法违章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不具有合法产权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的建(构)筑
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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