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2 - 民国开化县志(点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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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卷五 户 口 志
三、历代人口增减比较表
时 年 别 户 数 人 口 数 说 明
代 总 数 男 数 女 数
宋 端平间 一八五三八 五三九二一
元 至大间 二五二六五 一二七五三四
弘治十五年 二 0 三一四 一一六八一一
嘉靖三十一年 二 0 八五二 八三八三四
明
万历四十年 二 0 四四一 五三二五 0
崇祯间 二 0 四四一 五三二五 0
顺治间 二 0 四四一 五三二五 0 自端平以至清乾隆时,多依
据纳赋丁额,非实数也。
康熙二十年 三七五五 0
康熙六十年 四九 00 八
清 雍正四年 四九一九七
雍正九年 四九三 0 一
乾隆六十年 二五四一二 三六 0 八四
光绪十一年 二九七四五 一三三五一九
十年 一四五五八二 八六五四四 五九 0 三八 据筹办县自治调查数
十三年 四二六二七 一七 0 一 0 八 九九一六八 七 0 九四 0 据县府十三年八月调查数
十七年 三 00 二八 一三三二三七 七八三六七 五四八七 0 据县府十七年八月全县户口调查数
二十年 二六五二 0 一三一六七九 七五六一 0 五六 0 六九 据县府办理清乡时调查数
二十一年 二六七一九 一二五八四六 七三二五二 五二五九四 据县府全县户口调查表
二十二年 一三九一四二 据县府全县户口调查表
二十四年 二五五 0 九 一三七七 0 二 七九八一 0 五七八九二 据县府编整保甲调查数
民
二十七年 二六五九八 一三八四二九 七八六六八 五九七六一 据县府保甲调整人口数
二十八年 二六六六二 一三九一二三 七九 0 七七 六 00 四六 据县府保甲调整数
国
二十九年 二九二五八 一四五 0 一六 八三 0 一七 六一九九九 据县府举办户口总复查数
三十年 三 0 三六七 一五一五八二 八五六二九 六五九五三 据县府办理户口总检查数
三十二年 一三九一四二 七八 0 八一 六一 0 六一 据县府造送乡镇保甲户口统计表
三十三年 二六六四六 一三一六九三 七二七三一 五八九六二 据县府造送乡镇保甲户口统计表
三十四年 二四三九八 一二六二一三 六九八一五 五六三九八 据县府办理户口总复查数
三十五年 二五一九 0 一一九七七五 六六三九一 五三三八四 三十五年秋县府调查数
三十六年 二五四六四 一一四三八二 六三七 0 九 五 0 六七三 三十六年夏县府调查数
四、土著及侨寓
本县僻处边境,水道则为浙水之发源,陆道则四面山岭重叠,故平时仅皖、
赣数十商人侨居本县,此外几无侨民之可言。惟当邻封扰乱之时,异地人士,
始有避难来此,或大乱初平,田地荒芜,邻省农民来此开垦,遂作侨居。今则
户籍法规定,凡居住六月以上者皆得为住民,有选举及被选举之权,是全县皆
为土著之人矣。至于渔民,全县不及百人,虽属浮家泛宅,但在县境均以在五
六十年或二三十年以上,平时捕鱼来往,均有定处,久已视同土著。故于保甲
户口之清查,较都市自易为力焉。
五、职 业附《职业分类统计比较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