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3 - 台州市路桥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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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编 水 利 ■
第三节 水利经费
水利投入 宋代时就已有水利建设,以官办为主,如疏浚官河和兴建水闸绝大部分由官府为
投
利
入
水
主。到元、明时期,规模较大的水利工程仍由官府出资,一般小规模水利即由农民自办。清代水
利,以民办官助为主,其形式主要有以下3种:一是官府出材料经费,农民出劳力,如康熙三十六年
(1697)疏浚南官河。二是农民出工,官府补贴。如同治九年(1870)知县孙熹发动20万人次疏浚
城乡河道,每个劳力出5工补米1升,定7人5天浚1丈。三是按亩募工捐资。如咸丰年间及同治
三年(1864),均实行按亩募工或按亩捐资疏浚南官河。
民国时期兴修水利所需工费,主要靠受益田亩带征。从民国19年(1930)起,南官河两岸以及
金清港10千米以内田亩,每年每亩带征水利经费2角,用于西江闸、金清闸等水利工程建设,至竣
工为止。1932年起,增加沿海涂田带征塘工经费,每年每亩6分,至1934年停征。1936年重新带
征沿海涂田塘工经费至1943年。
1949年后,水利工程建设的设备费、材料费、技工费均由国家出资,土方部分大多由受益区农
民负担,国家给予少量补助。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以群众自办为主,国家对材料费、技工费给予适
当补助。
自 1994 年起开始带征金清新闸一期工程建设费,按每亩每年带征 20 元计,由粮食部门征缴
农业税时搭车收缴。1997年后,因开征标准海塘建设费而终止。
建区以来,水利建设仍执行政府补助,民办为主的筹款原则。1997年标准海塘建设,土方工
程由金清、蓬街两镇当地农民投工,同时实行全社会集资,未投工的各镇(街道)的农民和城镇居
民人均集资 70 元,各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均有捐资任务,共筹资 3397 多万元,占总投资的一半左
右。在河道疏浚和整治中,凡市、区级河道由区财政投入,凡乡镇、村级河道,由区补助每立方米
1.5元标准。(建区以来水利投入情况详见附表)。
水资源费征收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1963年开始征收长潭水库灌区农业水费,水田每亩每年征收稻谷1.5公斤,
折人民币0.3元,旱地减半。1984年7月,调整为每亩每年0.5元,旱地减半,同时开征工业水费,按
产值计量收费,每立方米0.1元。1985年3月又调整为每亩每年1元,工业每立方米0.05元。1986
年5月调整为农业粮食、经济作物每亩每年收费4元,工业每立方米0.04元。1995年,区人民政府
又作过调整,按每亩每年征收稻谷6公斤,折人民币7.20元,由粮食部门在征粮收缴农业税时搭车
收取。直至2003年农业水费全免,由区财政负担所有支出。
表5-3 1995~2009年路桥区历年水利投入
单位:万元
收 支
年 份
水利资金 围 垦 防 汛 其 他 合 计
1995 8.00 18.10 8.00 35.10
1996 58.00 30.50 8.00 96.50
1997 490.00 19.50 8.00 5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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