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55 - 《三门县志1989-2013》
P. 855
第二十七编 法 治
自愿调解 1991 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诉讼调解原则作出重大调整,规定审理民事案件“应
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在审判实践中认真落实这一审理原则。
1992 年,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陪审员的作用,使调解工作事半功倍。1994 年,交通事故案件调解率
为 68%。是年,经济庭仅用 20 天,成功调解一起经济纠纷集团诉讼案件。1995 年~ 2002 年,调解结案
及调节撤诉在全市名列前茅。2003 年,在审理民事案件中,积极利用“疏导”方法,通过多做、做细调
解工作来化解矛盾。
调解优先 2004 年~ 2009 年,确立“能调则调,多调少判”的思路,坚持多调少判。2008 年,建
立诉调联动机制,推动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的有机衔接,促进“案结事了”。2010 年,成功调解 53 位电
动车车主索赔案件。成功调解涉及 64 名利益相关人的城东市场失火赔偿案,该案例被评为全省优秀调解
案例。2011 年,妥善调处 37 位四轮电动车车主索赔案件,成功化解因“四轮电动车整治行动”引发的系
列赔偿纠纷。得到省高院齐奇院长批示肯定。2011 年 4 月,开始将调解机制扩大至立案阶段,在立案接
待厅和民事庭设立人民调解窗口,对能够诉前调解的或者适宜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起诉,立案前先行
调解处理,完善诉调衔接机制。2013 年,诉前引导调解案件 651 件。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率达 93.83%。
对于不宜调解、调解不成的案件,及时依法作出裁判,当庭裁判率达 82.16%。
2004 年~ 2013 年,民商事案件共办结 20547 件,其中调解结案 6981 件,占民商事案件总数的 34%。
第四节 行政审判
1989 年后,行政案件类型陆续增多,主要涉及治安、土地、水利、林业、劳动教养、植物检疫等多
种类型。行政审判工作中严格审查诉状,把好立案关。1990 年~ 1992 年,共收各类行政案件 96 件,其中,
不予受理 50 件,立案 46 件,办结 46 件。
1990 年~ 1991 年,为行政机关举办《行政诉讼法》培训班 20 期。1992 年,为县级机关副科级以上
干部及部分行政机关上法制课 20 余次。1990 年,在行政案件多发的亭旁、马娄、高枧、吴岙等乡镇设立
联络员。
1992 年~ 1997 年,办结涉及土地、公安、工商、水利、技术监督等各类行政案件 83 件,其中维持
行政决定 17 件,占 20.5%;撤销和变更行政决定 18 件,占 21.7%;原告撤诉 31 件,占 37.3%。
1998 年,在办结的 32 件行政诉讼案件中,判决被告败诉的 3 件,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后原告撤诉
的 15 件,行政机关败诉率为 56.2%。1998 至 2002 年,共办结行政诉讼案件 210 件,结案率 100%;受理
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 824 件,执行完毕 814 件,执结率 98.8%。其中,2001 年,
行政诉讼增幅明显,新收案件 64 件,是 2000 年的 2.4 倍,办结 68 件,是 2000 年的 3.1 倍。
2003 年~ 2005 年,在受理的案件中,以城建、劳动保障、公安等部门为被告的案件占了较大比例,
具体涉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社会保障等群众反响较为强烈的领域。行政案件受理 131 件中,以城建
案件居首共 62 件,占 47.32%,其次为劳动保障案件 21 件,占 16%。
2006 年,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并加强正面宣传,扩大社会效果。2008 年,行政机关
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占到 14.29%。
2005 年开始开展计划生育非诉行政案件集中执行活动,2005 年~ 2010 年在受理的案件中计划生育
非诉案件占了较大比重。2010 年突出强化行政非诉案件的执行,共执毕结案 179 件,其中计划生育非诉
执行案件新收 93 件。
2009 年,建立政府法制工作与行政审判互动机制,重点走访质监局、水利局、工商局、国土局等部门,
8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