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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编 教 育                                      · 943  ·






                                             第四章              教育管理






                                              第一节          教育管理机构




                     明清时期,设教谕、训导两署,掌管地方学务及县学。清末,废科举,办新学。光绪三十
                 四年(1908),奉浙江提学使支恒荣令设劝学所,公举明经谭献为总董,兼设劝学员,宣统二年
                (1910),改任孝廉孙寿芝为总董,光复中止县署,设教育科长。民国6年(1917),复设劝学所,
                 民国12年(1923),改劝学所为教育局。民国24年(1935)裁局设科,为县政府第三科,撤销县
                 教育委员会和县教育款产委员会。民国3年(1914),成立孔教会,民国4年(1915),成立教育

                 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人民政府设文教科,区设文教助理1人,村建立教育委员会。
                 中等学校由丽水专署领导,中心小学、完全小学由县领导,村级小学由区领导。1950—1951

                 年,城区内中心小学、完全小学归丽水专署领导,村级小学归县领导。1952年起,统一由县领
                 导。1956年4月,成立教育局,12月改文教局。1957年8月,起中学行政归县领导。1960年1
                 月,复设教育局,同年 11 月教育局改文教局。1963 年后,初中由县领导,高中和完中归省管
                 理。“文化大革命”期间县设教育革命领导小组,区、公社建立教育革命办公室,城镇中小学由
                 三结合(工人宣传队、解放军干部、师生)领导小组领导,农村中小学由“贫下中农管理委员

                 会”管理。1977年5月,县革命委员会政工组设文教局,区(镇)设教育办公室。1978年10月,
                 撤文教局,立教育局,对全县中小学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1985年12月后,各级各类学校实
                 行分级管理。次年 ,
                 撤 区(镇)教 育 办 公

                 室,建区(镇)辅导学
                 校,乡(镇)建教育委
                 员会。1987 年 7 月 ,
                 撤市教育局 ,建市教

                 育委员会。各类中等
                 职业技术学校 ,由有
                 关局、委、企事业单位
                 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

                 管理,市机关、企事业
                 办幼儿园、居委和农
                 村办幼儿园分别由教
                 育行政部门、妇联领                                  莲都区教育局办公楼(2007年8月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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