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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编 医药卫生 · 1043 ·
第二十七编 医药卫生
莲都历代有名医悬壶应诊,亦屡有医学著作传世。历史上医诊著述均为中医,至中华民
国12年(1923)有青田人徐杰,设诊所于丽水城内西园庙弄。为全区西医第一人。1942年,丽
水县卫生院成立,负责掌管县医疗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医疗卫生事业得到较快发展。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全区的医
卫事业在历经多次运动,仍在艰难成长。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改革开放,成了
全区医卫工作快速发展的新起点,尤其是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后,全区卫生系统推行了“五
定一奖”、承包责任制、技术经济责任制、科室工作人员聘任制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医卫事业
得到了又快又稳的发展。至 2010 年 ,全区医疗单位总资产达 5295.37 万元 ,固定资产
3737.23万元,净资产4350.64万元。城乡医卫用房48644平方米,医疗设备投入1000万元。
全区共有责任医生213名,农村公共卫生员327人,乡镇(街道)公共卫生联络员16人。1160
人拥有1名责任医师,每个行政村拥有1—2名卫生信息员。建立家庭健康档案71424份,个
人健康档案205237份,农民健康档案建档率99.75%。全区创办农民健康教育学校24所,农
民健康教育学校覆盖率100%。实现了区、乡镇(街道)、村医疗保健网格化,老百姓在家门口
就能享受到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
第一章 医 疗
第一节 机 构
机构沿革
明初,县设医学训科,为官方医学机构之始。清朝沿用明制,康熙十一年(1672年)七月
至九月,时疫流行,郡守命章学诗设局,诊治耆民。雍正年间,丽水县医学在县治东。清代在
知县之下设警务长,“掌县中之消防户籍巡警营缮及卫生等事项”。民国初,沿用清制。民国
31年(1942),丽水县卫生院成立,为第一所县级卫生事业机构,负责掌理县内之卫生行政及
业务事项。民国36年(1947)12月,省政府会议通过县政府组织规程规定:“卫生院掌理卫生
行政及业务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由丽水县人民政府卫生院管理全县卫生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