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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编 劳动 人事 社会保障                                     · 1199  ·


                     1956年,基本完成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职工队伍所有制结构分全民和集
                 体两种。1957年,有职工6082人,其中全民所有制4600人,集体所有制1482人。1958年“大
                 办工业”,大批农村劳动力进入新办厂矿,职工人数猛增,至 1960 年全民所有制职工 11500

                 人,比1957年增加6900人,造成职工人数、城镇人口、商品粮供应失控。1961年国民经济调
                 整,撤、并、转、停一批厂矿。1959—1961年,县属全民所有制企业及其他单位累计精简职工
                 6981人,其中大部分是“大办工业”时期进厂农民工。精简后回农村6551人,转入集体企业、
                 小商贩314人,其他劳动116人。1962年全民所有制职工4900人,至1963年,精简回农村落

                 户的城镇居民及干部、职工家属计 7000 多户 10304 人。是年,成立城镇劳动力调配介绍所,
                 对城镇中新成长的待业青年及社会闲散劳动力,在城乡两头进行安置。至1965年,安置509
                 人,累计动员社会闲散劳动力下乡务农786人。
                     1964年开始动员知识青年上山下乡。1969年,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运动形成高潮,是年下

                 乡知青 932 人,安置知青下乡主要形式:①建立知青点集中安置。②农场、茶场、林场安置。
                 ③分散插队。④回乡落户。1966—1970年间,一面动员知青下乡,另一面又从农村大量招收
                 劳动力,三年中招收2310名。1971年末,全民所有制职工总数增至12100人,城乡劳动力的
                 不正常对流,造成职工人数再次急剧增长。1973年,成立知青上山下山领导小组。1975年起

                 下乡两年以上知青列为顶调、招补对象,有上有下,停止从社会上招工。1972—1976年职工
                 人数无大幅度增加。1964—1978年,下乡知青3462人。1979年10月,停止动员知青上山下
                 乡。1971年起,通过企事业单位招工、大专院校招生、应征入伍、安置国营农场等途径陆续安
                 排知青就业,至1978年底,在乡知青仍有1396人。知青就业安置措施:县属全民所有制企业
                 招工,同等考分优先录用,集体所有制企业招工年龄放宽到35周岁;安置乡镇企业,每名由县

                 补助企业生产扶持资金 400 元。1979 年,在城乡两头安排知青就业 1223 人,留乡知青尚有
                 173人,至1980年全部安置落实。
                     1978年后,实施劳动部门介绍就业、组织起来就业、自谋职业“三结合”就业方针,扶持发
                 展乡镇集体企业,适当发展城镇个体经济。1979年11月,建立县劳动服务公司,对社会待业

                 人员实行综合管理,统筹安排机关、企事业单位需用临时工。1984—1990年,调配输送劳动
                 力6274人,劳务输出1394人,帮助自谋职业3092人。各行业兴办劳动服务公司。所属企业
                 18个,服务网点81个,安置城镇待业人员9275人。按照“三结合”就业方针,就业所有制结构
                 得到较大改善,就业门路扩大。1980—1982年,办理符合浙革〔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职
                 工子女顶替642人,1981—1982年,落实精简下乡职工迁回城镇粮户800人。1988年末个体

                 经营加工、运输、建筑、商业、饮食、理发等服务行业的有 11508 户。1978—1990 年安置就业
                 18812人。1978年末,全民所有制职工19000人,后职工人数逐年增加,至1990年末,职工人
                 数46412人,其中全民所有制35294人,集体所有制11118人。
                     1993年,计划招工取消,建立劳动力市场机制。1995年4月,市政府制定《丽水市破产国

                 有企业职工救济和安置暂行办法》。同年7月,丽水市被丽水地区确定为“再就业工程试点
                 县(市)”,出台《丽水市实施再就业工程试行意见》。
                     1999年,市政府下发《关于加快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制定《丽水市破产国有企业职工
                 分流安置办法》。1993—1999年,共有1921名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1999年12月,丽水市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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