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28 - 莲都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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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编 居民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城乡居民收入不断增加,生活不断改善。1957年末,全县全民
                 所有制单位职工人均年工资 447 元,至 2010 年末,城镇集体以上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达到
                 42697元,比1957年增长95.51%;1957年,农民人均收入71元,至2010年末,全区农村居民人
                 均收入达到 8032 元,比 1957 年增长 113.13%。城乡居民消费也从贫困型向温饱型和小康型

                 消费转变。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6596元,比1981年的426元增长46倍,平均
                 年增长18.79%。2010年,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6095元,比1983年增长25.34倍,年平均增
                 长15.7%。




                                       第一章              居民收入与消费






                                                   第一节          收     入


                     城镇居民收入            民国25年(1936),大米每百斤4.95元,时为法币。民国26年,船工年

                 薪5元,漂染工年薪80元,铁工、造船工、木工、泥水工日薪0.4元,蔑工、缝衣工日薪0.2元,
                 教员月薪4—12元。
                     抗日战争时期,物资奇缺,物价飞涨,币值急剧下降,巨额票上出现顺口溜:“捐税又抽
                 丁,要钱又要命,官儿都刮饱,又苦老百姓。”1943—1945年,职工工资改发实物,一般职工月
                 工资1-2担大米,多数职工家庭生活不得温饱。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国家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实行供给制和工薪制,国营工厂供给制
                 和工薪制并存。1956年起,实行统一的工种职务等级工资制。此后,历经4次地区类别升级、
                 13次个人工资调整,职工工资收入逐步增加。
                     1957年末,全县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人均年工资447元。1959—1962年,职工生活水平

                 有所下降。1963年,全民职工人均年工资536元,比1961年增长19.4%。1967—1976年,全民
                 职工工资收入只增长5.1%,年递增长0.6%。
                     1978年后,就业面扩大,工资增加,职工生活有较大改善,职工年平均工资增加到563元,
                 和1957年相比22年间仅仅增加116元,年平均增长速度只有1.05%。1983年,全民和集体职
                 工人均年工资778元。1985年,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达到1150元。1988年,全市职工人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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