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4 - 莲都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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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人口管理






                                                 第一节          户籍管理




                     民国12年(1923),县公署设户口登记事务所,区设户口登记主任,十户编为一牌,十牌编
                 为一甲,凡人口迁移、生、死、婚嫁、承继等变动,户主须在五日内报知牌长,牌长上报甲长转
                 报区主任按月造册呈县。民国21年(1932)10月,复查户口,编钉门牌。民国24年(1935),按
                 保甲编制管理户口。民国36年(1947),县设户政股,乡、镇设户籍干事或助理干事,保设户籍
                 办事员。是年5月,进行户口调查,给18岁以上公民填发国民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保甲制度。城镇户籍由派出所管理。乡村由于条件限制,
                 暂不办理户口登记,户籍人口归乡政府管理。1949年11月,城区率先开展18个行政街的户
                 籍登记工作。1950年2月,城区组织户口检查,检查出无户口300余人,逮捕土匪残线28人。

                 城区各派出所,对居民常住户口建立了户口迁入、迁出、出生、死亡、婚姻、分户、合并、出入等
                 异动报告制度,给18个行政街居民制发新户口簿。9月,对21个单位办理“公共户口”登记
                 工作。1951年,农村户口移交县民政科管理。1955年,逐户更正门牌,逐人查对。1956年,撤
                 区并乡和农业合作化发展,农村户籍管理由民政部门移交公安部门管理。统一规定迁移证
                 签发制度,同时结合普选、复查户口,完成全县农村户口登记工作。1958年秋,农村人民公社

                 化,农村户籍以生产队为基础,实行公社、生产队两级管理机制。1959年,全县严格控制农村
                 人口盲目外流。1960年,城区全面开展户口普查工作,核对户数人数,摸清“黑人黑户”,挖掘
                 隐蔽敌人,完成政治清理,实行卡签制度,恢复重点人口管理档案。1961年10月,在县委领导
                 下,县公安、检察、法院三部门统一建立政法办公室,全县16个公社4个镇划成7片,建立7个

                 工作组,户籍管理统一由工作组包干到底。1964年5月,改变办理户口迁移登记制度,设有
                 派出所的城镇,由派出所办理。没
                 有派出所的区或公社,由所在地人
                 民公社办理。

                     “文化大革命”期间,一度出现
                 户口变动无人登记。1971 年,逐步
                 恢复公安派出所户籍民警。1978
                 年,抽调人员从8月至9月进行户粮

                 落实工作,共有 1621 户 1705 人提出
                 要求落实户粮关系。公安局与粮食
                 局联合提出关于落实户粮关系的政
                 策界限 16 条,对符合政策者在城镇                      2009年8月,碧湖派出所民警在户籍窗口为群众办理户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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