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7 - 莲都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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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 人 口 · 199 ·
系统药具工作先进集体”;2007年,被评为“浙江省群众满意基层站所”。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 1996年4月,“丽水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
成立,人员由计生部门内部调剂7人,同时聘用临时工作人员数名。1999年11月编委额定编
制3名,2000年5月转为全民事业全额拨款单位。2002年9月29日,“莲都区计划生育稽查大
队”建立。2003年9月28日,“莲都区计划生育稽查大队”与“莲都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办公室”合署办公,一并核定编制10人,为莲都区人口计生局下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2007
年12月29日,莲都区计划生育稽查大队并入莲都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确定为
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办公室现有工作人员16名,其中在编人员9名,借用人员1名,临时聘
用人员6名,设办公室、流管室、稽查室、财务室及办事窗口。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组织 1995年,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成立,主要承担乡镇计划生育
宣传咨询、技术服务、对育龄群众和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员培训教育、避孕药具发放和指导使
用等各项工作。1998年,批准建立城关镇以外乡镇服务站20个,核定编制34人,为乡镇政府
所属的全民事业全额拨款单位。2006 年后,不断增加乡镇(街道)计生服务站人员编制,至
2010年12月,有乡镇(街道)计生服务站事业编制人数为41人。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2008年3月,丽水市莲都区2008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属地管理街道社区单
项考核评估办法》出台,建立和完善“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城市流动
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2008年4月,出台《莲都区暂住人口协管员工作职责》,明确协管
员,主要负责暂住人口中年龄在18—49周岁育龄妇女婚育证明的查验,及时采集已婚妇女计
划生育信息,并及时将育龄妇女信息传递给社区,发现有违反计划生育的情况及时向有关部
门报告。2009年1月,出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市内一盘棋”管理服务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明确户籍地和现居住地管理服务职责,优化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服务工作。同年10月,执行国
家人口计生委制定的《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独生子女的奖励 1994年起,按照省《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实施独生子女奖励。
2002年12月,丽水市莲都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与处分试行办法》出台,第六条规定夫妻双
《
方为农村居民或城镇失业人员,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元。第
七条规定对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条件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自愿终生
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居民,一次性给予 500 元的奖励。2005 年 11
月,莲都区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区民政等有关部门开展扶贫帮困工作,优
1
先将农村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户和已实行绝育手术的“两女户”中的困难
户列为帮扶对象。2.夫妻双方均系农业户口,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户
和已实行绝育手术的“两女户”,其子女高考成绩名列全区文、理科类前5名,并被高等院校正
式录取的,给予奖励“计划生育奖学金”3000元;名列全市前5名的,给予奖励5000元,名列全
省前5名的,给予奖励10000元。3.国家机关新录用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考工作人员,在同等
条件下,独生子女优先录用。《莲都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暂行)》出台,规定独生子女
发生意外伤残,其父母不再生育或领养的家庭,按照伤残程度给予一次性补助 1000—3000
元。独生子女发生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领养的家庭,给予一次性补助3000元。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