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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持政策,新增奖励对象 120 人,连年累计 1159 人,共发放奖励
资金83.45万元。
严禁非法鉴定胎儿性别 1994年2月,开始执行省政府《关于严禁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
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就严禁使用“B超”仪器等医疗技术鉴定胎儿性别作出具体
规定,还对严肃惩处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单位和责任人员作出具体规定。2005年6月,区卫
生局、科技局、公安分局、监察局、计生局等五部门制定《莲都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
方案》,规定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
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农转非政策 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农转城”人员生育政策适用范
围的解释》,落实有关“农转非”人员调查统计工作,掌握“农转非”涉及生育政策人员情况和
“农转非”人员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及福利待遇的情况,进一步完善“农转非”人员生育政
策。2009年,全区享受“农转非”政策获批二胎共124人。
生育管理
人口计划管理 1954 年,全县 16.81 万人,其中男 9.08 万人,女 7.73 万人,农业人口
13.34 万人,城镇居民 3.04 万人,人口出生率 31.4‰,人口死亡率 9.1‰,人口自然增长率
22.3‰。1971年9月,省革命委员会下达《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的
通知》,要求“四五”计划期间,人口自然增长率在城镇降到10‰以下,农村降到15‰。县始制
定“四五”人口发展规划,要求到1975年人口出生率降到15‰。20世纪70年代以来,党和政
府开始重视计划生育工作,开始把人口和计划生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进行统一
部署和落实。
“四五”期末(1975 年),丽水县总人口 25.71 万人,人口自然增长率 10.5‰,实现了国务
院“四五”人口规划指标(自然增长率城镇降到10‰以下,农村降到15‰)。“五五”期末(1980
年),丽水县总人口 27.22 万人,人口自然增长率为 6.1‰,计划生育率 59.14%。“六五”期末
(1985年),计划生育工作进入经常化、制度化。人口出生总数和自然增长率分别为29.81万
人和 7.2‰,完成“六五”指标。“七五”期末(1990 年),人口总数和自然增长率分别为 32.01
万人和6.2‰。1990年人口出生率12.24‰,计划生育率95.47%。1988年开始实行人口和计
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1990 年全面完成人口计划指标。1990 年,全市人口 32.04 万人,其
中男16.70万人,女15.34万人,农业人口25.12万人,城镇居民6.92人,人口出生率12.2‰,
人口死亡率6.0‰,人口自然增长率6.2‰。“八五”开始,每年均完成地区下达的计划指标,人
口出生率和人口自然增长率持续下降。
至“十一五”期间,全区平均人口自然增长率为 3.85‰,计划生育率保持在 94‰ 以上。
2010年,人口为45.1418万人,其中城镇人口29.3968万人,乡村人口15.7450万人,人口出生
率8.11‰,人口死亡率4.49‰,人口自然增长率3.62‰。
避孕节育 1956年,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全国农业发展纲要》明确提出“宣传和推广
节制生育,提倡有计划地生育子女的要求”。1957 年,开展节育宣传,举办避孕知识讲座 16
次,避孕知识展览2期,受教育者达6000多人次。县所在地商店有了避孕药具供应,医疗卫
生、妇幼保健部门的药房出售避孕工具和药物。1957年,丽水县妇幼保健站在城关镇第一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