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3 - 莲都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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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编 林 业                                      · 425  ·






                                             第二章              山林权属






                                              第一节          林权制度变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丽水县有山林28000公顷,私有山林和社会公益山林(宗族山、
                 桥山、庙山、学校山、渡船山)占总面积98%,国有山林占2%。无山林农民向山主租山,租种山
                 林主要形式:1)租山种粮,比例分成。为一九、二八、三七不等,农民得大头;三五年后,插杉
                             (
                 苗还林,收益分成山主得大头。(2)插苗还山。农民租山种杂粮、油桐,收益归农民,三五年后

                 退垦还林,插杉苗还山,林木全部归山主所有。(3)交死租。农民租山三年,头年种玉米,次年
                 栽桐,定死交四五成租额,第三年插杉苗还山,规定成活率85%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莲都区林权制度经过土地改革、农业合作化和林业“三定”三次
                 大变革。
                     土地改革        1951年5月6日,县政府转发《浙江省土地改革中山林征收和分配办法》,进

                 行山林所有制改革。没收地主山林,征收富农和工商业者出租部分山林,分配给贫雇农,中
                 农保持原有山林,社会公益山林基本留作乡、村公有机动山。无主柴山、荒山未作分配。
                 1953年,发土地山林房产所有证。参加山林所有制改革29891户,山林面积83676.7公顷。

                                          1953年丽水县土改后山林占有情况一览
                   表9-2-1

                         户   主                 户 数(户)              占有山林(公顷)               占山林总数(%)
                          地 主                     941                  2677.7                  3.2
                          富 农                     588                  4016.5                  4.8

                          中 农                    7743                  33638                  40.2
                          贫 农                    15050                39830.1                 47.6
                          其 他                    5569                  3514.4                  4.2



                     农业合作化         1953年,开始组织农林生产合作社。1956年,发展高级农(林)业生产合作
                 社,山林折价入社,有28000公顷毛竹、油茶仍保留私有。山林入社主要政策:1)社员私有少
                                                                                            (
                 量零星果木仍归社员所有。(2)经济林,合作社付给林主一定工本费,转为集体所有。(3)成片

                 用材林,核定材积,分等定价,比例分益。(4)用材竹核定产量产值,归合作社;笋竹、毛笋评估
                 定价、固定比例,几年后转归集体所有。(5)合作社无法经营的边远高山少量林木仍保留
                 私有。
                     1958年建人民公社后,除国营山林外,打破行政界限,平调山林,折价入社山林取消比例
                 分益,未折价的不再折价,全部由集体经营。1962年,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政策,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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