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3 - 莲都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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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编 林 业 · 425 ·
第二章 山林权属
第一节 林权制度变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丽水县有山林28000公顷,私有山林和社会公益山林(宗族山、
桥山、庙山、学校山、渡船山)占总面积98%,国有山林占2%。无山林农民向山主租山,租种山
林主要形式:1)租山种粮,比例分成。为一九、二八、三七不等,农民得大头;三五年后,插杉
(
苗还林,收益分成山主得大头。(2)插苗还山。农民租山种杂粮、油桐,收益归农民,三五年后
退垦还林,插杉苗还山,林木全部归山主所有。(3)交死租。农民租山三年,头年种玉米,次年
栽桐,定死交四五成租额,第三年插杉苗还山,规定成活率85%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莲都区林权制度经过土地改革、农业合作化和林业“三定”三次
大变革。
土地改革 1951年5月6日,县政府转发《浙江省土地改革中山林征收和分配办法》,进
行山林所有制改革。没收地主山林,征收富农和工商业者出租部分山林,分配给贫雇农,中
农保持原有山林,社会公益山林基本留作乡、村公有机动山。无主柴山、荒山未作分配。
1953年,发土地山林房产所有证。参加山林所有制改革29891户,山林面积83676.7公顷。
1953年丽水县土改后山林占有情况一览
表9-2-1
户 主 户 数(户) 占有山林(公顷) 占山林总数(%)
地 主 941 2677.7 3.2
富 农 588 4016.5 4.8
中 农 7743 33638 40.2
贫 农 15050 39830.1 47.6
其 他 5569 3514.4 4.2
农业合作化 1953年,开始组织农林生产合作社。1956年,发展高级农(林)业生产合作
社,山林折价入社,有28000公顷毛竹、油茶仍保留私有。山林入社主要政策:1)社员私有少
(
量零星果木仍归社员所有。(2)经济林,合作社付给林主一定工本费,转为集体所有。(3)成片
用材林,核定材积,分等定价,比例分益。(4)用材竹核定产量产值,归合作社;笋竹、毛笋评估
定价、固定比例,几年后转归集体所有。(5)合作社无法经营的边远高山少量林木仍保留
私有。
1958年建人民公社后,除国营山林外,打破行政界限,平调山林,折价入社山林取消比例
分益,未折价的不再折价,全部由集体经营。1962年,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政策,折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