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7 - 莲都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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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编 林 业 · 429 ·
第三章 营林生产与利用
第一节 营林机构
机构设置
民国 7 年(1918),县属 10 所林场并为 3 个区,每区设管理员 1 人。民国 17(1928)—38
(1949年9月30日止)年间,丽水林场兼林政管理事务。1951年,县成立木材收购组,195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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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改县森工支局。同年2月,县农林水利局下设林业科,月,成立县林业局。1958年,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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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工业局丽水支局并入县林业局,个区各成立1个林业站。1964年11月,县林业局与农
业局合并,称农林水利局,单独成立县森工站。区站营林干部并入区农技站,森工单独成立
区森工组。1977年5月,恢复县林业局和区林业站。1980年1月,县森工站并入林业局,下设
人事秘书、财务、基建、营林、经济林、森工等6股。1984年,设林政股,森工股划出成立木材公
司,撤营林股,建营林管理站。1985年,各乡(镇)建立林政管理站。1986年,撤营林管理站,
设营林股、科教股。1987年,建林业技术服务中心。2002年1月,与农办、农业局合并为区农
林局,2005 年 7 月,恢复区林业局。2010 年,全局有干部职工 127 人,其中公务员编制 20 人,
事业编制107人。下设资源林政科、林业生产科、办公室(法制科)、森防森检站、木材检查站、
林业技术服务中心、防火办、林业行政执法大队、森林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8 个乡镇林
业站。
国有林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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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都区林场 民国6年(1917),县署设林场10所,以序号为名,年合并为3个区。民国
17 年(1928)2 月,省立第四苗圃改为第二造林场,有人员 13 人,面积约 133.33 公顷,分为北
山、水东2个林区。年经费0.90万—4.25万元。民国18年(1929),全省划分为4个林区,每
林区设省立林场一所,省立第二造林场更名省立第三林场,以旧温处两属16县为经营督率界
域,有山林10333.33公顷,人员17人。民国21—27年间(1932—1938),改名丽水林场,几易
隶属机构。民国 29 年(1940),改名省农业改进所丽水林业改进区。民国 33 年(1944),场部
设丽阳坑口,有山地 6646.67 公顷。其中,青田 5220 公顷,丽水 1426.67 公顷;圃地 9.08 公
顷。民国35年(1946)3月,改为省农业改进所丽水林场。至民国38年(1949年9月30日止),
面积1426.67公顷,其中林业用地1400公顷,林木蓄积2.4万立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接管省农业改进所丽水林场。1950年4月改地区直属浙江省丽
水林场。1953年6月改浙江省丽水县林场。1956年,林业部推广县林场杉木种子育苗经验,
先后有安徽、湖南、江西、贵州、广西等十多省代表到场参观。是年12月,苏联专家谢尔盖也夫
到场视察。1959年,有山林5666.67公顷,圃地26.8公顷,森林蓄积量7.5万立方米,全场有16
个生产单位,联工134人,林业中学师生168人。1958年,“大办钢铁”烧木炭,近666.67公顷马
尾松被砍伐。1962年,万象山、南明山、三岩寺国有山场划归丽水县林场。1964年,西山背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