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4 - 青田县志(1988-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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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2007)
四类2郾325万元/亩,五类1郾8万元/亩。2005年,县政府出台《青田县城镇规划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
地暂行办法》,对2003年补偿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区片划分进行适当调整。征用耕地补偿标准不变,
未利用土地及林地补偿标准有所提高。
2003年,县政府制定《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2004年6月,在油竹上村进行被征
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点工作,217人参加基本生活保障。11月,县政府进行调整,制定《青田县被
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2005年开始,在全县实施。2007年底止,5182位被征地农民参加
基本生活保障。
第二节 用地报批
1988~1998年,建设用地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书申请用地,县土管局建设用地管理科会同用
地单位选址,县地价评估事务所进行土地评价(划拨用地不需评估),经县土管局审核,报有审批权
限的政府批准,与用地单位签订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取有关规费,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1999年起,批
次建设用地征用、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经省政府批准后办理建设用地供应手续。用地单位持建设项
目批准书及其他有效证明,向县土管部门申请用地,建设用地管理科组织、审核报批材料,建设项
目使用土地情况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经县土管局审核,报有审批权限的政府审批。批准后核发
建设用地批准书,收取有关规费,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国家、集体建设用地
1988~1998年,国家建设用地由县土管局审核报批。规定征用耕地3亩以下,其他用地10亩以
下由县政府审批;耕地3~5亩,非耕地10~20亩报丽水地区行政公署审批;耕地5亩以上、非耕地20
亩以上报省政府批准。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实行建设用地用途管制,国家建设
用地由县土管部门统一征用。1999~2007年,国家建设用地由县国土局审核报批。用地2公顷以下,
报县政府审批; 2~5公顷报市政府审批, 5公顷以上报省政府审批。核定全年用地指标,分批次审批
管理,上报省政府批准征用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1987~1998年,共上报征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
地67批次,面积622郾9公顷。主要用于集镇、开发区、工业小区建设和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集
体建设用地审批原则上参照国家建设用地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个人建房用地
1987年,县政府作出规定:农村居民个人建房使用耕地小户 (1~2人)控制在80平方米、中户
(3~5人)100平方米、 大户(6人以上) 125平方米以内。使用非耕地小户控制在90平方米、中户120平
方米、大户140平方米以内。宅基地包括住房、厨房、厕所、庭院等附属建筑。城镇居民人均建筑面积
一般控制在20平方米以内。1998年前,个人建房使用非耕地由乡镇政府审批,使用耕地的报县政府
审批。1999年开始,个人建房用地实行指标控制,一律报县政府审批。2007年,县政府对个人建房用
地标准进行调整,实行分级控制。全县划分为四级控制区:一级控制区为县城规划区的主核心区;
二级控制区为县城规划区的次核心区;三级控制区为县城规划区城乡接合部区域、建制镇和集镇
核心区;四级控制区为上述控制区之外的区域。规定一级控制区禁止个人建房;二、三级控制区每
户用地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四级控制区按下列标准:1~3人户不得超过90平方米,4~5人户不得
超过100平方米,6人以上的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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