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70 - 青田县志(1988-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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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2007)
续表
地方
财政 工商 农业 企业 其他 财政 工商 农业税 企业 其他 地方财
年 份 财政 年 份
收入 税收 税收 收入 收入 收入 税收 收 收入 收入 政收入
收入
2000 13370 10110 680 1224 1356 8926 2004 40455 26751 3505 5643 4556 27102
2001 19628 12531 1081 4718 1298 13764 2005 66013 46527 3591 10623 5272 37825
2002 27123 18979 1809 4040 2295 16279 2006 82250 59069 2931 13655 6595 47390
2003 37169 26117 2210 4455 4387 22606 2007 100680 69329 5985 18775 6591 59802
注院2004年后农业税收为契税尧耕地占用税遥
农业四税
农业税 征税对象是纳税人的农业收入。有粮食作物和薯类作物的收入;棉花、麻类、烟叶、油
料和其他经济作物的收入;园艺作物的收入等。农业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平均税率为15郾5%。
农业税的征收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乡政府组织征收。2004年起,全县免征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农业特产税 征税对象指的是种植水果、毛茶、蚕茧、药材、花卉、经济苗木等产品收入;移植
水生植物、滩涂养殖等水产收入;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橡胶、木本油料等林木产品收入;还有牛猪
羊皮、羊毛、兔毛等畜牧收入以及
银耳、黑木耳、香菇等农产品收
入。农业特产税适用税率根据农
产品分类执行,从5% 至12% 不
等。农业特产税的征收工作由财
政部门负责、乡政府组织征收。
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的
征收范围,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
所有的耕地、林地、牧草地、农田
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
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根据省政
府有关文件规定,青田县耕地占
图4-15-2 开展税收法规宣传咨询活动(1998.9)
用税税额为每平方米35元。占用
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
的,其税额为每平方米35元。占用基本农田的,其适用税额在规定的税额标准基础上再提高50%,
即每平方米52郾5元。铁路线路、公路线路、港口占用耕地,每平方米2元。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
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每平方米17郾5元。耕地占用税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
契税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房屋买卖、赠与、交换;
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以预购
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须缴纳契税。 2004年,根据省财政厅文件规定,
青田实行适用税率归并调整,统一为土地3%、房屋3%(其中个人购买普通住宅1郾5%)。契税由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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