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7 - 庆元县志(1991-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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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篇 交通
第二节 路政管理
公路用地管理
2005 年 1 月,《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颁布,规定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
缘与公路边沟外缘,国道不少于 20 米,省道不少于 15 米,县道不少于 10 米,乡道不少于 5 米。其中,
高速公路不少于 30 米、互通立交和特大型桥梁不少于 50 米;公路弯道内侧及交道口附近建筑控制区还须
依照国家规定,满足行车视距或者改作立体交叉需要。新建、改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自公路建设
项目开工建设之日起 30 日内,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政府依法划定,公路管理机构在划定的公路两侧建筑
控制区外缘设置标桩、界桩;需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事先须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
超限运输管理
超限运输主要是指超高、超宽、超长装载货物以及车辆轴载质量超过规定值的车辆运输。个别装
载不能分解的大型货物、确需超限运输的车辆,在上公路行驶前,须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公路
管理机构对所经路线进行勘测,选定运输路线,计算公路、桥梁承载能力,制定通行与固定方案,签发
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后方能行驶。超限运输车辆通过桥梁时速不得超过 5 千米 / 小时,且应匀速居中行
驶,严禁在桥上制动或变速;四级公路、等外公路和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不得超限运输;对总质
量、轴载量超过限值标准且未办理超限运输手续的超限运输车辆,采取卸载等方法,补办有关手续。公
路路政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在公路上设置运输车辆质量及车货总质量检测装置,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检测。
1991—2010 年,治理超限运输由公路部门单独行为转变为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的联合
行为,执法依据由部门规章上升为法律,手段由人力现场执法向使用非现场设备执法转变。20 年间,庆
元县共查处超限车辆 3527 辆,卸载货物 10 万余吨。
第三节 规费征收
养路费征收
公路养路费包括汽车养路费、手扶拖拉机养路费和摩托车养路费,是国家按照“以路养路、专款专用”
原则,由交通部门向有车单位和个人征收,用于公路养护、修建、技术改造、改善和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对象:领有行车牌证的各类客、货汽车,各类胶轮拖拉机(包括手扶拖拉
机),各类革新机动车,以及胶轮机械车、拖车、挂车等(规定免征的除外)。1987 年 9 月前,养路费由
县交通监理所征收。1987 年 9 月始,由县公路稽征所征收。1990 年 1 月 1 日始,开始征收摩托车养路费。
1998 年 10 月 1 日始,施行《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2008 年 12 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提出从 2009 年 1 月 1 日始,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 0.20 元提高到
1 元,柴油由每升 0.10 元提高到 0.80 元,此次调整税额形成的成品油消费税收入主要用于替代公路养路
费等 6 项收费支出和补助各地取消已审批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等。2008 年 12 月 18 日,国务院发布《关
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2009 年 1 月 1 日零时始,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
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 6 项收费。
运管费征收
1990 年,《浙江省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规定实施细则》实施,明确公路运输管理费(简称运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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