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9 - 龙港镇志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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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土 地 - 137-
出《苍南县土地使用权属转移管理规定》, 强调土地使用权属转移时要收取地价补差
款、土地增值费。 地价补差款,按总额 50%标准收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收取 2 元。 土地
增值费,凡依法转让土地使用者,转让方须向县人民政府缴纳土地增值费或补交出让
金,按不同地段,照成交地价增值额,收取 10%~30%。 1993 年,苍南县人民政府发布清
理整顿地产市场的通告,将土地使用权的自发交易行业加以疏导规范,使之逐步纳入
依法运行的轨道。 卖地圈梁或直接出卖土地,一经发现,严格按《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
规处理,并追究领导者责任。 1998 年,根据地产市场发展需要,龙港土地分局增设了土
地交易所,专事招投标、拍卖、转让等手续的办理、解释工作。
1990~2009 年土地使用权转让情况
年度 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情况 收取土地出让金(万元)
1999 企业 23 宗,个人 1009 宗 798
2000 企业 1072 宗,个人 1085 宗 4855.93
2001 企业 49 宗,个人 900 宗 923.5
2002 企业 111 宗,个人集体 1227 宗 2273.1
2003 企业 138 宗,个人、集体 1923 宗 1440
2004
2005 企业 36 宗,个人、集体 1626 宗 1184
2006 个人企业单位集体转国有 714 宗,划拨转出让 3520 宗
2007 划拨转出让 2490 宗,集体转出让 2550 宗 6401.77
集体征为国有 1143 宗,划拨转出让 403 宗,划拨转划
2008 1699.07
拨 66 宗,单位转让 33宗,个人转让 2699 宗
2009 个人转让 2919 宗,企事业单位转让 24 宗 31.27
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中心,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由无偿、无限期、无市场,转为有
偿、有限期、有市场;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法律程序征用成为国有土地后方能出让。
龙港自 1985 年始就在全国率先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 国有土地有偿出让形式有三:
一是协议出让,一是招标,一是拍卖。
协议出让
自 1982 年始,征用建设土地均系行政划拨提供,颇存弊端。 通过清理整顿,与国有
土地使用者协议依法转为有偿出让。 1986 年《土地管理法》颁发后,一切单位征用国有
土地使用权者,概按协议形式办理有偿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程序:使用土地
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管理部门提出受让土地使用权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 经
协商取得协议后,土地管理部门与申请使用土地者签订出让合同,申请土地使用者按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