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5 - 《长兴县志(1988-2012)》(上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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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编      环境保护



              策、工艺落后污染重及选址不合理,存在对饮用水源安全产生隐患的建设项目 19 个。2011 年,《太湖
              流域管理条例》颁布,县环保局依法对太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 5000 米范围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
              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等 7 项行为进行严格控制,禁止审批。同时,按照县政府颁布的《长兴县铅酸蓄电
              池行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长兴县粉体生产企业转型升级准入标准和工艺装备指导方案》,对两个行
              业转型升级准入标准进行严格把关。同年,共审批建设项目 761 个,否决违反《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不符合行业准入标准项目 12 个,审批项目环保投资金额达 3.41 亿元。1988—2012 年,累计经环保审
              批的建设项目 8804 个,环评率达到 100%,否决不符合规定的项目 383 个,审批建设项目累计环保投资
              约 23.7 亿元。
                 “三同时”制度          20 世纪 80 年代中后期,全县新建建设项目“三同时”(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
              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简称“三同时”制度)管理工作,由县城乡建设环
              境保护局下辖的环保办公室具体负责。1996 年县环保局成立后,由建设项目管理科负责管理落实。
              2002 年,县环保局出台《长兴县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指导性意见》,明确全县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的流程和验收监测规范。对已批准建设项目加强“三同时”执行情况跟踪检查和指导,新建项目“三同
              时”执行率达 100%,验收合格率达 95%。2005 年,县环保局成立“三同时”验收办公室,按照《长兴县环保
              局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办法》,落实专人具体负责执行,当年完成 103 个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
              验收,合格率达到 90%。2007 年,县环保局设立大气污染防治科、水污染防治科、固废与辐射管理科 3 个
              科室,分别负责大气、水、固体废物与辐射三方面的污染防治管理工作。2009 年,省环保厅出台建设项
              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管理规定,明确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基本条件和环境保护设施、措
              施及验收监测(调查)技术要求。同年,全县完成 147 个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率达到
              95%。2010 年,县环保局将负责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 3 个科室合并,成立污染防治科,负责行业整治验
              收、总量控制等环境管理工作。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工作重新归口行政许可科负责,并出台《长兴县
              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三同时”跟踪管理及验收实施办法》。2012 年,县环保局按照《浙江省建设项目环
              境监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规定,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同年,
              共完成 132 个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率达到 93%。
                   二、污染源管理
                   限期治理      1988 年,“南阳化工厂”等废水污染事件发生后,县政府下达对长兴制革厂、长兴化肥厂
              和酿造、印染行业共 33 家企业必须在 1988 年年底前完成限期治理的任务。经整治后,县内废水污染加
              剧势头得到遏制。1998 年 10 月,国家环保总局提出禁止一切排污单位向太湖流域水体超标排放水污
              染物,发起治理太湖的“零点行动”。1998 年 12 月 16 日,县政府召开太湖水污染“零点行动”计划实施
              动员会。1998—1999 年,先后对长兴制药有限公司等 30 家、湖州欢众酿酒集团等 93 家废水排放企业
              进行整治。1999 年,县政府下达对全县超标排污企业的期限治理决定,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157
              家耐火企业自 2000 年 9 月 1 日起实行停产整治。2003 年,对耐火(陶瓷)企业倒焰窑、隧道窑、多孔窑
              实行限期治理。2004 年,对长兴东风蓄电池厂等 11 家蓄电池企业停产整治,对长兴天力电池有限公司
              等 70 家蓄电池企业限期治理。2005 年,对限期治理后的 53 家蓄电池企业进行验收。2009 年 6 月,环
              境保护部公布《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自 2009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明确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
              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简称“超标”);排放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
              定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简称“超总量”),适用限期治理。县环保
              局按照国家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要求,依法组织开展限期治理工作,对经现场检查涉嫌排放水污染物超标
              或者超总量的污染源,经调查、监测、评估属实的,依法下达限期治理通知。同年,县环保局对长兴第一
              化工有限公司下达限期整改停产通知。2010—2011 年,对 10 家蓄电池企业实行限期治理。
                  排污收费       对境内排污企业征收排污费始于 1985 年,以排污浓度超标量为标准,由县城乡建设环
              境保护局环保办负责征收。1988 年第四季度,全县开始组建乡镇环保员队伍,负责各乡镇辖区环境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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