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23 - 《长兴县志(1988-2012)》(上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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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编       农业






                                                第六节          林政管理



                   一、林地管理
                  林地保护       20 世纪 90 年代起,全县加强对林地管理,推动林地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
              轨道。1994 年 8 月,成立林地征占用管理办公室,清理非法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1999—2000
              年,办理林地征占用项目 45 起,审核林地面积 77.88 公顷,发放“使用林地许可证”22 份。2003 年,取消
              林地保护建设费、森林资源补偿费 2 项收费项目。2004 年,根据省林业厅《关于开展征占用林地清理整
              顿大检查的通知》,对全县 2000 年 1 月以来各类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包括临时占用林地和直接为林业
              生产服务的设施占用林地)以及违法占用林地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全县共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 155
              起,审核面积 82.96 公顷,其中 2003 年 93 起,审核面积 12.52 公顷,主要为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未纳入林
              地审批范围的老矿山企业补办林地征占用手续;依法查处乱占滥用林地 14 起,查处非法占用林地面积
              2.66 公顷,罚款 24.23 万元。2005—2007 年,办理征占用林地项目 211 起,审核面积 733.49 公顷。2008
              年 6 月至 9 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林地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重点为李家巷等乡镇的矿山企业、和平镇
              白茶种植大户及其他林地使用重点单位,办理征占用林地项目 93 项,审核面积 145.57 公顷。2009—
              2011 年,开展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专项检查,征占用林地审核率和林地规费收缴率均达 100%。2012
              年,办理征占用林地项目 42 项,审核面积 154.47 公顷。其中,征收占用林地 21 项,审核面积 85.57 公
              顷;临时占用林地 17 项,审核面积 65.98 公顷;林业生产服务设施占用林地 4 项,审核面积 2.92 公顷。
                  林地规划       受县林业局委托,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完成《长兴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
              年)》的编制。根据规划,全县林地面积规划增加 234.87 公顷,林地转建设用地面积控制在 526.6 公顷,
              增减相抵后林地保有量至期末规划为 76111.13 公顷,较期初减少 291.73 公顷。全县公益林地面积期
              初 20597.33 公顷,其间规划自然增加林地面积 222.87 公顷,调整增加面积 636.8 公顷,期末公益林地
              面积规划调整到 21457 公顷,较期初增加 859.67 公顷。全县商品林地面积期初 55805.53 公顷,其间规
              划转为建设用地减少 526.6 公顷,调整减少面积 636.8 公顷,退耕还林增加林地面积 12 公顷,期末商品
              林地面积规划调整到 54654.13 公顷,较期初减少 1151.4 公顷。林地转建设用地面积规划控制在
              1423.67 公顷,其中近期规划控制在 526.6 公顷。全县林种结构面积规划至 73627.33 公顷,其中防护林
              20231.87 公顷,较期初增加 79.4 公顷。特殊用途林 3265.13 公顷,较期初增加 808.93 公顷。用材林
              34982.33 公顷,较期初减少 1907.73 公顷。薪炭林 243.4 公顷,面积保持不变。经济林 14904.6 公顷,
              较期初增加 920.8 公顷。
                   二、森林采伐管理
                  限额采伐       全县从 1985 年起执行毛竹限额采伐制度,实行凭票采伐、投售、运输。1988 年,根据《森
              林采伐管理办法》规定,县林业局要求凡全民、集体、承包山、自留山采伐的林木都要纳入采伐指标之内,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根据毛竹采伐量低于新竹留养量的原则,
              继续推行“砍四(每 2 年为 1 度)留三(度)加听空”,提倡砍伐冬竹,严禁一年四季砍伐。林木采伐期为当
              年 10 月至翌年 3 月。1989 年,根据省林业厅要求,县林业局规定凡人为采伐胸高直径 5.0 厘米及以上
              立木,均须纳入年森林采伐限额。实行限额采伐制度后,全县林业生产得到较大发展。1992 年,毛竹面
              积增加到 1.33 万公顷,立竹量从 20 世纪 80 年代每公顷 1650 株增加到每公顷 2460 株,总立竹量达
              3250 万株。2004 年,浙江省取消毛竹限额采伐管理制度,改毛竹采伐限额为毛竹采伐计划,每年由县级
              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毛竹使用量及生长量控制。
                  “七五”期间,全县年森林采伐限额为 11000 立方米。“八五”期间,为 17651 立方米,毛竹 302 万株。
             “九五”期间为 22550 立方米,毛竹 315 万株。“十五”期间为 50170 立方米,毛竹 287.09 万株。“十一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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