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25 - 《长兴县志(1988-2012)》(上册)
P. 625

第十一编       农业



              坐落地名应该是“天堂”,不是“长木岭”。经县处理山林纠纷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与双方当事人现
              场踏勘,查明涧西林场在坐落地名“长木岭”“猴子洼”的 2 块山林与茅草冲组在坐落地名“天堂”的山林
              四至界线清楚,无重复情况。根据《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 43 条、第 44 条及《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权属
              处理办法》第 6 条规定,二界岭乡罗家地村涧西林场持有的山林所有权证合法有效。罗家地村茅草冲承
              包组提出的“长木岭”“猴子洼”共 6.67 公顷山林的权属归罗家地村集体林场所有。
                  2008 年 5 月 22 日,小浦镇小浦村 8 组向长兴县处理山林纠纷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认为小浦
              镇南周自然村 8 组在塔山西垦种的地块应归小浦村 8 组所有。理由是该地块在 1982 年县政府颁发的
              山林所有权证记载的范围内,且林地所有权人为小浦村 8 组。南周自然村 8 组成员认为,该地块原为荒
              山,20 世纪 60 年代其组成员就在该地块上进行垦种,垦种的权益应归其组所有。争议发生后,小浦村
              村委会、小浦镇政府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调解未果。县处理山林纠纷办公室受理该案后,查明
              1982 年县政府将该地块确权给合溪公社小浦大队第 8 生产队,即当时的小浦镇小浦村 8 组和 13 组,林
              权证上记载明确,四至清楚。根据《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 43 条和《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 6
              条、第 8 条规定,小浦镇小浦村 8 组所持的山林所有权证合法有效,小浦镇小浦村南周自然村提出的争
              议地块归小浦镇小浦村 8 组所有。
                   五、林政执法
                  1988 年,县公安局森林派出所设在县林业局,下设小浦林场值勤室、泗安林场值勤室。1997 年,更
              名为县公安局林业公安科。2001 年 12 月更名为县公安局森林公安科,至 2009 年 5 月撤销,设县公安
              局森林派出所。2011 年 5 月,更名为县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县公安局森林公
              安科于 2005 年被省森林公安局授予集体三等功,“4·22”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虎、熊案专案组于
              2010 年被省森林公安局授予集体三等功。
                  1988—2012 年,长兴森林公安共开展“打击盗伐、滥伐林木违法犯罪”“森林火灾大会战”“毁林开
              垦整治”“春雷”“林地专项整治”“禁种铲毒”“木材加工企业清理整顿”“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
             “绿盾一号”“绿盾二号”“打击非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10 次专项整治行动,共办理森林刑事案件 28
              起,其中盗伐林木案件 13 起,滥伐林木案件 8 起,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案件 3 起,失火案(森林火
              灾)案件 3 起,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 1 起;50 人受到刑事处罚,4 个村集体单位受到判处
              罚金处罚。
                  林城镇方山村集体滥伐林木案。1998 年 9 月,方山村向县林业局申请采伐村林场 12 立方米杉木,
              获批后分 2 次共砍伐杉木 105.65 立方米,实际滥伐 93.65 立方米。案件经长兴森林公安侦查后移送起
              诉,法院审后判决:一、被告单位长兴县林城镇方山村经济合作社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 5000
              元;二、被告单位长兴县林城镇方山村村民委员会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 5000 元;三、被告人贺
              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 3 年,缓刑 4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 元;四、被告人吴某犯滥伐林木
              罪,判处有期徒刑 3 年,缓刑 4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 元;五、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 41332.4 元,予以
              追缴,上缴国库。
                  林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2009 年 4 月 22 日,林某非法运输一只虎和一只黑熊,由安
              徽省宿州市前往福建省漳州市,途径杭宁高速长兴父子岭路段时,被高速交警查获。案件经长兴森林公
              安侦查后移送起诉,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某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 6 年 6 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0 元。
                   六、森林防火
                  森林火灾       森林火灾发生主要受天气和人为活动因素影响,绝大多数森林火灾是人为用火不慎引
              起。1988—1993 年,全县共发生森林火灾 61 起,森林受灾面积 118.8 公顷,火灾发生比较平稳。1994 年
              8 月 5 日,由于夏季天气异常高温干旱,和平 碛发生一起森林火灾,过火面积 95.6 公顷,其中荒火面积
              94 公顷,毛竹等有林山受灾面积 1.6 公顷。1995—2003 年,共发生森林火灾 62 起,火警较少,受灾面积


                                                                                                   · 563  ·
   620   621   622   623   624   625   626   627   628   629   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