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4 - 武义县志(1986-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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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第五编    环保与生态


                  2002年县环保局单设后,下设环境监察大队,负责环境监察和执法工作。组织开展了严查环境违
              法行为,遏制污染反弹专项执法行动。通过明察暗访,对12家污染物超标排放单位和6家“三同时”执
              行不到位的企业依法处罚,共处罚款11万元,有6 家单位被责令停产治理。2003年,组织了3次环保执
              法检查活动,下达整改通知书12份,行政处罚15起,其中责令停产7家。2004年共检查企业150多家,

              查处违法排污企业20多家,对其中的17家作出了行政处罚。2005年,开展取缔“十五小”专项行动,
              取缔从邻县转移入境的“小冶炼”63家,“小电解”8家。加强大环境监管与整治力度,对41家违法排
              污企业实施处罚,罚款50余万元。



                                              第三节    排污费收取


                  1982年6月,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浙江省征收排污费和罚款暂行规定》。是年7月
              1日起,排污收费制度在全省推行,采取省、地、县三级收费和三级管理。武义县的排污费1982~1983

              年由县计委下属环保办公室收取,1984年~1989年委托县环境监测站代收,1990年环保排污费的收支
              财务工作由监测站正式移交主管局统一管理。排污费中用于污染治理的投资,一部分曾以无偿拨款的
              方法拨付给企业治理污染源,一部分以贷款形式帮助企业用于污染整治。
                  1987年,为控制排污总量,开始发放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制度与排污收费挂钩。无排污许可证

              而擅自排污的企业,征收补偿性罚款。1989年对10家排污企业实行总量控制,发放许可证,对12家印
              染、电镀企业发放临时许可证。1992年1月,调整超标污水排污费,按调整后的收费额征收。1993年1
              月,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对造纸厂等20家排污企业提高征收标准5%的排污费。
                  据2002年年初的统计,县域内污染相对较重的污染源主要分布在8个行业中,其中造纸3家,化工9

              家,电镀17家,萤石浮选8家,防盗门业29家,旅游休闲用品19家,链条16家,漂染1家,共102家,收
              费120万元。
                  2003年7月1日国务院《排污收费管理条例》开始施行,排污费征收由超标收费、单一浓度收费、单
              因子收费向浓度与总量相结合收费、多因子动态收费转变。在排污申报基础上,污染物排放量、排污

              费计算、收费标准等收费依据与收费额实行每季度定期公开公示。在收支管理上,实行“环保开票、银
              行代收、票款分离、财政统管”的解缴方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足额、及时征
              缴。2003年至2005年排污费全部足额上缴国库,如下表。无截留、坐支、挪用情况。排污费使用全部按
              年初排定的预算由县财政统一拨付,用于补助企业污染治理、生态县建设及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表5-5                           部分年份排污费征收情况表
                    年 份        企业家数(家)         收费数(万元)             年 份        企业家数(家)        收费数(万元)
                    1987              7              9             2001            102             78

                    1991             12             17             2002            114             120
                    1995             29             27             2003            144             162
                    1998             34             38             2004            144             160
                    2000             47             54             2005            177             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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