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3 - 武义县志(1986-2005)
P. 463
第六章 林政管理 ·395·
的通知》,决定从1998年8月8日起冻结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一年。2000年6月,县林业局对征占用
林地审核办法和程序作了具体规定。该年,审核审批武义经济开发区百花山工业园区、44省道武义段
工程征用林地21.61公顷。2001年5月~6月,开展了林地保护管理执法大检查,共查处、纠正违法征占
用林地24件,审核征占用林地面积151亩,折10.07公顷。11月,县府下发《关于加强采矿使用林地管
理保护生态环境的通知》。
2002年9月~10月,开展了严厉打击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违法犯罪行为专项整治活动,督促整改53
起8.78公顷,行政处罚2起2人。共审核审批征用林地21公顷。2003年5月~6月,县林业局为进一步规
范和加强林地征占用管理工作,开展了林地保护管理执法检查,对1998年后征占用林地情况进行清理
检查,共查处、纠正违法征占用林地案件10件,涉及林地面积1.63公顷。同时审核审批330国道武义段
改建工程申请征用林地6.6公顷。
2004年3月,《中共武义县委、武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现代化建设的决定》提出,林地资
源要做到依法审批、依法用地、严格管理。 同年4月,在全县林地执法检查中,对2000年1月后征占用
林地情况,包括临时征占用林地和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占用林地,以及违法占用林地情况进行
清理检查,共查处、纠正违法征占用林地16起6.73公顷。4月~7月,又开展了林地资源保护管理大检
查,发现因采石、采矿等违法征占用林地案件47起,查处39起。1995年~2005年,全县共审核审批征
占用林地652起。
第三节 林木管理
1986年后,随着林业法律、法规宣传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法律、生态意识的增强,林木管理从
采伐管理、运输管理到加工经营管理不断加强并逐步形成全县动态监测管理网络。
林木采伐管理
林木采伐实行许可制度和限额管理,并实行伐前作业设计、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的管理制度。
1986年9月,县政府规定武义县实行采伐期制度,每年10月1日~翌年2月底为采伐期,把原委托乡政府
审批的林分改造和抚育间伐授权各区林管所审批,民用材仍委托乡政府审批,并建立林木采伐档案。
1987年8月,进一步完善了林木采伐审批手续,采伐林木先由林木所有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国有
林场申请采伐应提交伐区作业文件和上年度更新造林验收证明。其他单位或个人申请采伐,申请书应
写明采伐目的、地点、林种、面积、蓄积、材积、采伐方式,更新时间等内容,并将采伐期限调整为
该年9月至下年度3月底。批准采伐的林木,应在一个月内采伐完毕,采伐证不得超期使用。
1989年,开始实行采伐限额指标分项管理,即将采伐限额按采伐类型、消耗结构分别下达,规定
分项指标不得相互挪用挤占。同年,开始实行伐前作业设计制度。1990年开始实行专人发证制度并统
一使用由浙江省林业厅制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1986年~1990年省政府批准下达武义县采伐限额为
20000立方米(材积);1991年~1995年为42300立方米(材积)。
1995年1月,《武义县林木采伐管理办法》颁布实施,进一步明确了伐前作业设计及伐后验收制
度。 1996年9月,县林业局制定了《武义县林木采伐作业设计规程(试行)》。次年,为加强木材采
伐管理,县林业局又作出补充规定:①皆伐面积一般不得超过5公顷;②权属有争议的、上年度迹地
更新任务没有完成的、属古树名木的、不得发放采伐许可证;③国道、省道第一山脊线路的林木,应
采取择伐方式,一般不得采取皆伐方式。1998年10月,省林业厅下文从1999年起,全省的林木采伐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