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83 - 武义县志(1986-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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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金融市场 ·615·
社、县邮政局(邮政储蓄)等8个金融机构,签订了《武义县金融系统同业公约》,以规范金融机构的
金融业务自律行为。各金融机构也相应制定了一些规章制度,维护辖区金融稳定发展。
第二节 金融监管内容与方法
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退出审批
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退出审批是人行对金融机
构监管的重要内容。1994年4月15日县人行制订了
《关于加强金融机构管理的暂行规定》,要求:㈠
各金融保险机构需要增设机构,必须于该年12月中
旬向县人行申报下年度金融机构设置规划。㈡设置
金融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人员数量要求,分
理处(办事处、营业所)8人,信用社6人,储蓄所
4人;2.营业场地要求为分理处营业用房面积在40
图107:县工行营业厅一角(摄于2005年)
平方米以上,信用社和储蓄所在20平方米以上,租
用房屋必须签订3年以上租房合同;3.安全保卫设施符合银行安全保卫要求,并且取得银行保卫部门
的证明;4.一年以后必须达到分理处300万元、农村信用社150万元、县城内储蓄所200万元,农村储
蓄所100万元的存款余额。㈢金融机构变更管理包括:1.调整注册资本、实缴资本或营运资金数额;2.
调整业务范围;3.更名、升格、迁址、分设、合并;4.更换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5.修改章程等都
必须按程序上报县人行批准。㈣金融机构撤销应于停业前两个月向县人行提出申请,批准后在县人行监督
下清理债权债务,善后工作完毕后缴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同时向外发布公告。为
防止在同一地段重复设置金融机构,该规定还要求增设金融机构分筹建和开业二次申报,筹建、开业期限
分别为3个月,逾期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1998年4月10日县人行转发人行金华市分行关于下发国有商业银
行支行以下机构更名或升格更名的实施意见,规定国有商业银行需按总行、分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
5个层次进行规范,原为办事处、营业所名称的一律于6月底前更名为分理处,并且取消城区分理处的贷款
业务。根据文件要求,6月19日,县工行杨家办事处,县农行城关营业所、开发区营业所、柳城营业所分
别申报批准更名为分理处。县农行城关、开发区营业所更名后将原贷款业务上划县农行办理。
1990年到2000年,县人行根据规定共批准转复增设机构46个。其中省批县级机构有城关城市信用
社、县中行、武阳典当行、中财保武义支公司、中寿保武义支公司等5个,市批准机构23个;县批准机
构18个。撤销金融机构43个,其中: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武义县支公司省批、市批18个;县批24个。升
格9个,市批5个,县批4个。降格3个,都属市批;更名迁址40个,其中市批12个、县批28个。
任职资格审查
从1996年9月份起,县人行根据金华市分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法人代表及主要负责人业务任职资格
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授权人行县(市)支行审批部分行社机构迁址和审查部分行社机构负责人
业务任职条件的通知,对国有商业银行储蓄所、农村信用社、分社、储蓄所及市分行授权的国有商业
银行分理处(营业所、办事处)、城市信用社和储蓄所、农村信用社及分社主要负责人的变更、业务
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1997年,县人行实施对拟任金融机构负责人的考察诫免谈话制度,对拟任负责人从德、能、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