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84 - 武义县志(1986-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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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 第十七编    金融


              绩4个方面进行诫勉谈话,共审查各类金融机构负责人41人(临时授权9人),其中同意40人,分别是
              县支行正、副行长6人,县联社副主任1人,典当行董事长、总经理各1人;分理处(办事处)主任5
              人;信用社主任11人;信用社分社负责人5人;储蓄所主任10人。不同意1人。从1996年到2000年的5年
              时间中,共审查金融机构负责人123人。其中符合任职资格的有119人,分别是市审查同意26人,县审

              查同意93人。不同意的有4人。
                  金融机构年检
                  金融机构年检是人行对金融机构实行监管的一种综合性的监管方法,一般以年度为期限。金融机
              构年检的内容分“机构设立、撤并、更名、迁址、升格、降格、业务范围变更是否经人行批准;是否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申报的自查材料的各项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机构的人员配备、
              营业场地及存款业务量是否达到人行规定的要求;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是否真实、充足;机构的“经营
              金融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印章、牌匾名称是否一至齐备,是否做到亮证经营;是否超业务
              范围经营;经营场所的安全设备是否符合要求等8个方面。

                  1993年1月3日县人行根据省分行年检暂行办法,制定了县金融机构年检实施办法(试行)和1992
              年度金融机构年检工作实施方案。通过准备发动、自查自报、实地检查、整改完善4个阶段,首次完成
              了对全县83个金融机构1992年度的年检。对部分金融机构存在违规行为提出了限期整改意见。后经复
              查合格率达到100%。1995年2月,修改下发了《年检实施办法》。新办法条款增加4条,新增金融机构

              “拒绝或阻挠人民银行年检”、“向人民银行报送的资料文件及报表弄虚作假”的处罚规定。
                  2001年,县人行根据人行金华市分行《关于开展农村信用社2000年度年检工作的通知》精神,对
              辖区内30家农村信用社机构进行了年检,其中现场检查10家,年检面达100%,抽查面达33%。通过年
              检针对发现的存在问题提出了“健全发挥三会制度作用;加强对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按规定配足从业

              人员;努力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等限期整改意见书。有关信用社按照整改意见书,落实整改措施,并
              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县人行。县人行复查后30家机构都定为年检合格机构。
                  稽核
                  稽核是稽核部门运用权威的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以业务、会计、统计资料为依据,对照政策、

              制度,检查审核金融部门的业务活动和财务收支是否合理、合法的一种金融监管活动。一般采用常规稽
              核、专项稽核、委托稽核、联合稽核等方法。根据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县
              人行于1992年2月21日增设了稽核股。到1997年组织开展常规稽核27次,专项稽核21次,委托稽核29次。
              共查处违规存款11252.8万元;违规贷款12328万元;收回财政性转存款124.24万元;收回少缴存款准备金

              160.42万元;收回少收利息52682.01元;没收非法所得2579.58元;罚息181617.18元;罚款71700万元。
                  常规稽核  常规稽核又称“定期稽核”。1997年县人行根据浙江省分行转发人行稽核监督局关于印
              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常规稽核方案”的通知要求,分别对俞源、履坦信用社和县信用联社(包括联社
              营业部)进行了常规稽核。这次稽核是县联社与县农行完全脱钩后的首次稽核。通过稽核针对存在问

              题责令3个被稽核的金融部门限期整改的同时,分别处以1360元、1232元和39879.41元的经济罚款。
                  专项稽核  专项稽核是指以特定的目的和要求对某项业务或某项财务收支进行的专门稽核。1995年
              11月22日至28日,县人行稽核组对县中行1995年6月底的资金来源与运用的真实情况进行了专项稽核。
              稽核后针对存在问题提出限期整改外,还处罚款47760元。

                  委托稽核  委托稽核是人行稽核部门委托下级或专业银行进行的稽核,受委托的稽核部门必须经委
              托部门批准,并签发“委托稽核通知书”才能行使稽核权力。稽核结果应编写出“稽核报告”报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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