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73 - 武义县志(1986-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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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县委主要决议与决定           ·705·


                   2001年9月27日,县委、县政府印发《关于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由县政府另行
               下文《武义县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将1992年5月撤区扩镇并乡后的23个乡镇行政区划调整为8个
               镇、7个乡、3个街道。2002年1月10日,县委、县政府印发《武义县机构改革方案》。改革后的县委机
               构设置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一战线工作部、政法委员会6个部门。

                   其中: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与监察局合署办公;县委办公室挂县委、县政府信访局、保密办牌
               子;组织部与县直机关工作委员会合署办公;统一战线工作部与县委台湾工作办公室(县政府台湾事
               务办公室)、县政府侨务办公室合署办公;政法委员会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
               设部门管理机构一个:档案局。县委老干部局由组织部归口管理。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挂靠人事劳

               动社会保障局。2003年5月26日,县委、县政府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2004年
               7月28日,中共武义县第十一届委员会第5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武义县委关于建设“平安武义”促进
               社会和谐稳定的决定》。2004年8月12日,县委、县政府印发《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
               度的意见》(指导思想是扎实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主要内容是如何保障

               农民群众对村务的监督权、知情权、决策权和参与权)。
                   2005年8月9日,县委、县政府印发《武义县深化完善县级机构改革方案》,经过调整,县人民政
               府设置工作部门23个,议事机构的办事机构1个,详见第二十二编第一章第二节《县政府工作部门》。
                   经济工作决议和决定

                   1987年3月,县委出台《关于加快发展乡镇企业的若干意见和规定》(县委〔1987〕第18号),把
               发展乡镇企业作为振兴武义经济的突破口,作出税收优惠、信贷优惠、健全和改善工商行政管理、加
               强服务与指导的若干规定,继续大力扶持发展乡、村、户办和联办企业。
                   1990年2月,县委、县政府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基础稳定发展农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县委

               〔1990〕1号)。
                   1991年2月,县委、县政府作出《关于1991年农业和农村若干问题的决定》(县委〔1991〕1
               号),就完善双层经营体制,切实加强流通服务,实行农科教结合等内容作出了决定。
                   1992年1月,县委、县政府作出《关于开发农业后备资源大力发展多种经营的决定》。其指导思想

               是:充分利用农业区划成果,以科技为先导,市场为导向,对“四荒”(荒山、荒坡、荒滩、荒水)
               等农业后备资源,根据开发和保护结合,经济、生态、社会“三效”并重,山水田地路综合治理的要
               求,进行全面规划,分年开发,重点发展水果、蚕桑,稳定提高茶叶生产,积极发展食用菌和畜牧、
               水面养殖,稳定发展用材林基地,有计划地兴办农副产品加工业,实现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种、

               养、加”一条龙,“贸、工、农”一体化。
                   1994年4月25日,县委、县政府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若干决定》(县委
               〔1994〕2号),主要内容是:实行开放、优惠政策,加快浙江省武义经济开发区建设;加大力度,加
               快企业转制步伐;继续放手放胆,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

                   1995年4月28日,县委、县政府发布《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规定》(县委〔1995〕20
               号)。上述“规定”共计六项:1.个体私营经济是振兴武义的第一经济。各镇乡要切实加强领导,动员
               千家万户发展个体私营企业。2.对个体私营工业企业实行属地服务、属地管理。3.新办个体私营企业除
               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外,允许为期1年的试办期内不办证照。4.乡镇企业、个体私营企业的税收,纳入县

               委(1995)2号文件规定的镇乡财政收入考核指标,由财税所与镇乡一起分解落实到企业。5.继续鼓励行
               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离岗创办个体私营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教育、卫生部门的事业人员除外)。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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