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43 - 武义县志(1986-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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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检察 ·875·
1986年~2005年历任检察长名录:
沈飞凌:检察长1985年2月~1990年4月;
钟明祥:检察长1990年5月~1993年1月;
顾汤华:检察长1993年5月~1995年3月;
潘学先:副、代理检察长1995年3月~1995年5月
检察长1995年5月~1998年1月;
斯建民:副、代理检察长1998年1月~1998年5月
检察长1998年5月~2003年1月;
章宏军:副、代理检察长2002年12月~2003年5月
检察长2003年6月~2005年12月
第二节 侦查监督
侦查监督包括审查批准逮捕和立案监督。
审查批捕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对侦查机关(或部门)的侦查工作及其侦查结果
实施监督检验的一道程序。侦查机关(或部门)对经过侦查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依法提
请检察机关审查批捕部门审查批准(或决定)逮捕。审查批捕部门经过审查,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依法批准
(或决定)逮捕,对不符合该条规定的分别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决定。
1983年开始全国“严打”斗争后,检察机关严格执行“稳、准、狠”和“从重从快”方针,重
大刑事案件提前介入,在法定时间内“从快”办理批捕案件。1992年1月~2月,县内连续发生6起杀
人案,批捕部门提前介入,参与勘察现场,勘验尸体,提前阅卷,与公安机关商讨案情,尽快作出批
捕决定。1997年1 月1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重大修改,“无罪推定”(即任何
人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的确立,“人犯”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阶段均改为“犯罪嫌疑
人”。1986年~2005年,共受理审查批捕(包括审查决定逮捕)案件3322件,经审查批准逮捕(包括决定
逮捕)4808人。
侦查监督是对侦查机关(主要是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追捕犯罪
嫌疑人,向侦查机关发送《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立案通知书》,检查批捕案件执行情况等。1998
年,县检察院在审查茭道信用社与武阳镇鸣阳村村民委员会借款纠纷案中,发现张某某涉嫌贷款诈
骗犯罪,县检察院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后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2
年。这是该年全省立案监督后判处刑罚最重的一起案件。
表26-7 1986年~2005年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情况表
受理案件 批准与决定逮捕人数
年份 不批准逮捕人数(人)
件数(件) 人数(人) 小计(人) 其中纠正漏捕(人)
1986 104 130 119 5 8
1987 163 148 2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