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44 - 武义县志(1986-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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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6· 第二十六编 司法与司法行政
续表
受理案件 批准与决定逮捕人数
年份 不批准逮捕人数(人)
件数(件) 人数(人) 小计(人) 其中纠正漏捕(人)
1988 282 223 26
1989 247 229 1 24
1990 189 274 171 2 14
1991 140 228 198
1992 156 230 214 2
1993 174 347 308
1994 186 301 284
1995 204 291 245
1996 211 306 273 20 19
1997 157 209 177 29
1998 187 265 239 33
1999 171 232 206 4 22
2000 215 280 238 11 38
2001 273 388 344 9 34
2002 222 290 263 27
2003 203 272 253 14
2004 275 378 340 10 19
2005 255 357 336 3 10
合计 3322 5223 4808 67 326
第三节 公诉
公诉是检察机关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合法权益,行使法律监督的又一项重要
职权。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独立行使公诉权。
公诉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或者审查免予起
诉、不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对经过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
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制作起诉书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
实充分,依法可以免予起诉、不予起诉的,制作免予起诉、不起诉决定书,公开向当事人宣布,决
定书抄送公安等侦查机关。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庭审制度进行改革,
由过去的“纠问式”改为“抗辩式”,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公诉人与代表被告人利益的辩护人,两
者在法庭上的关系是平等的对抗关系。1998年开始探索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规定主诉检察官
对自己承办的起诉案件负责。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实施,减少了办案的行政审批程序,调动了
检察官的工作积极性、责任心,提高了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此间,对有影响的重大刑事案件坚持
由分管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制度。2000年,随着刑事案件的增多,与法院共同进行“普通程序简易
审”的试点。“普通程序简易审”,是对依法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案件,本着提高办案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