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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卷 法 治
                                                                                           犇犐犛犃犖犛犎犐犈犚犑犝犃犖犉犃犣犎犐

                  工作制度                                          审理刑事案件2.01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审判组织有行政司法                              1950年10月,法院在河南村第一次以人民法
              混一的痕迹,由县长兼任法院院长,与公安局长、法 庭的名义公审地主恶霸。11月,以区为单位建立7
              院副院长、 审判员、 预审股长组成五人司法小组, 共 个法庭分庭, 由区委书记、 区长担任审判长, 公安特
              同审理案件。1951年9月县法院推行人民陪审、巡 派员、乡长担任审判员。土地改革期间,召开公审大

              回审判、公开审判、法纪宣传等制度。1956年8月 会208次。至1951年年底,审结刑事案件1251件,
              建立永康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逐步理顺了审判组 捕办反革命分子、地主897人。
              织体系。1994年实行审判长、 独任审判员负责机                              1951~1953年,审结刑事案件1897件,以区为
              制,书记员统一归口管理,形成了立案与审判、审判 单位,建立了8个普选人民法庭,审理普选案件701
              与执行、审判与审判监督相分离、相制约又有机结合 件。1954~1956年审理破坏粮食政策法令及盗窃、
              的审判运行机制。                                          毁损国家粮食案件507件,依法惩处破坏粮食统购
                  独任制 是由审判员一人审判案件的组织 统销政策的犯罪分子198人,以及其他生效罪犯

              形式。                                               1168人。
                  合议庭 是由3名及以上审判人员集体审判案                              1955年,全县开展第二次镇压反革命运动以及
              件的组织形式,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                              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法院审理刑事案件
                  审判委员会 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最高审 588件。1956年,受理刑事案件478件,审结481
              判组织形式。                                            件。是年,审结诈骗案件44件,伤害案件63件。
                  两审终审制度 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                              1957年3月,县人民法院建立刑事审判庭,启
              即宣告终结,裁判文书发生终局效力。                                 用刑事审判庭印章。当年审理刑事案件461件。
                  合议制度 是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                          1958年,审理刑事案件1536件、涉案1546人。
              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的制度。                              1959年的刑事收案比1958年下降33.6%。是年下
                  人民陪审员制度 是人民群众自己的代表与法 半年,刑事审判政策转化为“少杀、少捕、管制也要比
              院审判员共同审判案件,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一种 过去少”。1957~1959年,受理刑事案件3473件,
              制度。                                               判处罪犯3119人。
                  回避制度 指司法人员与他们经办的案件或者
              案件的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
              正处理,因而不得参加处理该案件的制度。

                  审判监督制度         又称再审制度,是人民法院对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依法重新审判的一

              种特别的审判工作制度。



              第二节 刑事审判



                民国时期,审理案件不分刑事民事。1927年,                              图3246 公开宣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罪犯
              国民政府公布《 中华民国刑法》, 永康县地方法院依
              据该法进行刑事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先                                1960~1962年,破获“中国青年反共救国团”
              后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中华                           “ 中国民族更生军第二野战指挥部” 等组织, 有715
              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妨碍国家货币治罪条 人获刑。依据《关于公、检、法三机关受理普通刑事
              例》 等法规、 政策。1980年1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 案件的职责范围的试行规定》, 1962年9月开始,对
              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审 1958~1961年审结的1747件刑事案件进行复查,
              判逐步健全、规范。永康人民法院建立至2007年, 纠正了错判的一些案件。1963年,收案36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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