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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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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章 第四条 县自治团体一切簿据,须逐次检查。
义仓规则 第五条 检查时应备检查录其记载。(一)检查
一、总纲 员之姓名及检查时之年月日。(二)县自治团体之名
第一条 永义仓,附设于县署左旁。 称及其全年收支预算数。( 三) 变更预算或超过预算
第二条 义仓为储存积谷预备,或荒歉、救济贫 案之收支。(四)簿据上已经检查之年月。
民起见。 第六条 检查完毕后,检查员应将经过情形报
第三条 义仓名义虽关全邑,实九乡捐集而成, 告于县参两会并报告监督官署。
倘遇荒歉之年,会归九乡分粜。
说明:永康原有十乡,因创办义仓时,孝义乡距 村自治暂行规则
离县城路远,并未捐过积谷,故为九乡义仓。 第一条 凡人民住于乡区内,无论同姓异姓,以
二、职任员额 处于一地者为村。
第四条 义仓应选仓董一人,副董一人,管理员 第二条 村设自治公所, 置村长、 村副各一人。
二至四人。 但户籍在二百户以上者,每百户得添设村副一人;不
第五条 仓董、副董应主持仓中一切事务,管理 满百户者,得指定主村连合邻近数村并设之,村长及
员辅助仓董之所不及。 村自治公所均须属于主村。
第六条 以上各职员必须身家殷实,操守廉洁, 第三条 村长、村副之资格,以品行端正、家有
经县议会并参议会公举者,俱为名誉职,不支薪水。 财产、 能识文字、 体质强健者为合格。
三、粜籴期间 第四条 村长副之遴选, 由县知事派员在该村
第七条 每年粜谷,不得全数粜尽。例如甲年 开会推举之。遴选毕,应即呈报县知事,发给村长村
粜东廒,则留西廒;乙年粜西廒,则留东廒,互相交 副证书。
换。一可免朽腐之虑,二以防不虞之需,但年成真 第五条 村长、 村副之职务如下。( 甲) 村长综
荒,告籴无门,不在此限。 理各该村自治范围内一切事务。( 乙) 村长有承办行
第八条 粜谷日期察看地方情形,每年以夏至 政官厅委任自治职办理事件,或为自治职力所不逮,
后五日开粜,粜毕,须核算谷若干,谷洋若干,开支若 须由各该村分任办理之职务。(丙)村长有劝告村民
干,开明清单,报告县议会并参议会。 勤务职业、遵守法令之职务。(丁)村副辅佐村长执
第九条 粜出谷洋,或存典生息,或经身家殷实 行职务,但村长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得委托村副代
保证,立有借据者,始可揭贷,俟新谷登场后,即行收 行之。
转谷洋,以备籴谷之用。准于白露先五日始行开籴, 第六条 村长之权限如下。
以免谷价昂贵之虞。 ( 甲)村长于各该村住民有品行优异者,得请官
第十条 义仓另设仓役一人,须常到仓。随时 署褒扬之。
检察之时,须会同仓董或管理员一人,同时检察,每 ( 乙)村长于各该村住民之不法行为确有实据
年须给公资洋六元。 者,得请求官署查办或禁止之。
第十一条 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增 ( 丙)村长有监督指挥乡警之权。
删之。 ( 丁)村长有报告该村农业水旱及其他灾
之权。
检查县自治经费暂行规则 ( 戊)村长于自治范围内, 应行事宜得提前举
第一条 本规则于检查县自治经费出入时适 办,但须将办理情形报告于县署。
用之。 第七条 村长、村副之任期三年,再遴选时得连
第二条 检查员依县自治法第二十六条之规 任。若有故出缺,得由该村民报告于县署,定期再遴
定,每次由县议会推定三人,会同参事会会长及参事 选之, 其任期以补满前任期为限。
于开会时行之。 第八条 村长、村副能于其任期内,使该村之教
第三条 检查时,须有半数以上之检查员行之。 育发达、农工商业之增进者,有成效者,由县知事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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