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88 - 永康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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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卷 历代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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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优奖之。倘因办公积怨于现任,或卸事后被害者, 公约》。
由县知事开具事实。呈请省署褒奖之。 第二条 本公约依县自治法第十条之规定制
第九条 村长、村副于任期内旷废职务或滥用 定,凡本县行政区域内住民均适用之。
职权, 得由该村民据实呈请, 县知事分别撤退或处以 第三条 森林之物权标的分为保安林、 生殖林,
相当之惩戒。 除关于国有应由行政官署委托保管外,所有公有、私
第十条 凡自治村应就其本村旧有之祠宇或神 有,应由所有人、保管人或森林公会依照公约,分别
庙设置公所, 以备村长、 村副办公及其他宣讲或阅报 切实保护。
等之用。 第四条 保护之方法如下。( 一) 清划森林界限
第十一条 凡自治村应就各该村公款公产酌量 设立标志。(二)分别他人所有或自己所有。(三)不
提拨,以为办理村自治范围内之费用,但各该村公款 得擅入樵采及无故滥伐。(四)禁止引火物入林。
公产缺乏时, 得由该村民同意筹集。 ( 五) 关于森林无权人, 及依官署委托, 或其他契约有
第十二条 村长、 村副均为义务职, 不另支薪, 保护森林义务者, 不得窃取。( 六) 凡窃取森林之赃
但得核实开支公费。按月贴示,以昭信用。 物,不得受赠搬运寄藏,故买,或为牙保。(七)森林
第十三条 村规则自公告之日施行。 内未得所有人同意,不得放牧牛马,但无碍森林及他
项种植者,不在此限。其自己所有森林或租借所有
筹设县公立图书馆组织大纲 森林,因必要时砍伐樵采者,应以时入山,报由森林
第一条 本馆以储藏图书, 供公众之阅览, 暂设 会先时公告之。
于城区模范国民校旧址( 在学宫内)。 如国有、 公有、 私有荒山, 得由个人或团体, 报由
第二条 本馆主要之设备。(一)事务室。(二) 县参事会丈明面积,分别肥瘠,转报官署承租造林,
藏书室。(三)阅览室。(四)阅报室。(五)演讲室。 其苗栽木植一体保护。有造林成绩,依森林法转呈
第三条 图书之配置。( 一) 国学部。( 二) 科学 奖励, 其保护得力者, 经森林会议决照本公约给
部。( 三) 通俗部。( 四) 巡回文库。前项巡回文库之 赏之。
办理另以规则定之。 第五条 相邻地所有人,对于两相毗连之处,有
第四条 图书之采集。(一)购置。(二)捐存。 相互保护义务,有特约从其特约。
( 三)借存。 第六条 违背本公约规定,处以违约金、过怠
前项捐存图书按照价格,援照捐资历兴学条例 金,以森林主副产物价额一倍以下为标准,其获赃通
办理,至借存图书之奖励,另以规则定之。 报者,经森林会议决,给半数以下相当赏金。
第五条 本馆以六个月为筹备期间,筹备费另 第七条 知为森林窃物,而受赠搬运寄藏、故
以预算表定之。 买,或为牙保,放火烧毁他人森林,及自己森林,由所
第六条 在筹备期内由县议会选举筹备主任一 有保管人或森林公会呈送官署,诉追赔偿。
人, 函由县参事会聘任之。 第八条 于他人森林内, 未得所有人同意, 而放
第七条 筹备期满由县议会选举主任一人,函 牧牛马者,得呈由森林警察官署,处以一角以上三元
由县参事会聘任之,并报由县知事转报教育行政 以下之违约金。
长官。 第九条 其有擅入樵采及滥伐,或以引火物入
第八条 本馆人员组织经费开支另定之。 林者,除分别轻重送究,得呈由森林警察官署,处以
第九条 本馆应具各种规则, 由主任拟交县参 一角以上三元以下之违约金。
事会,函转县议会议决之。 有前四条所定情形,得经森林会议决,令负相当
第十条 本案自公告之日施行。 之损害赔偿。
第十条 损坏移转他人为森林而设之标志或设
保护森林公约条例 备者, 得呈由森林警察官署, 处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
第一条 保护森林公约。采用森林法规,为保 之违约金。
护国有、公有、私有森林而设,故名曰《保护森林 第十一条 损害他人之苗栽木植者,得呈由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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