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4 - 永康市志
P. 344
第五卷 土 地
犇犐犠犝犑犝犃犖犜犝犇犐
宅基地使用费 1991年12月,县土地管理局 体、私营、个体户以及三资企业使用建设用地纠纷,
在石柱镇下里溪村开展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 200平方米以下每宗收100元,超过200平方米,每
宅基地使用费每平方米收0.23元。1992年制订《农 超过1平方米,增收1元,最高不超过500元;其他
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暂行规定》, 规定两年内在全县农 土地( 包括耕地非耕地) 纠纷, 5亩以下的每宗收100
村普遍实施。而后根据上级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指 元, 5亩以上的,每超过1亩增收2元。
示精神,暂停收缴宅基地使用费。 土地登记费 1991年开收。党政机关团体,土
土地使用费 根据土地用途、 不同等级和条件 地使用面积200平方米( 含200平方米) 以下每宗收
优劣, 确定不同收类金额: 单位用地100平方米每宗 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加收25元, 最高不得超
10元, 101~300平方米每宗15元, 301~500平方 过700元。企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1000平方米以
米每宗20元, 501平方米以上,每平方米0.04元;个 下(含1000平方米)每宗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
人用地每户每宗10元。 米以内加收40元, 最高不超过4万元。事业单位、
统一征地不可预见费 根据国务院1984年 全额预算管理单位执行党政机关标准; 差额预算管
12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1988年83号文件规定的 理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含5000
收费标准,按征地包干费用总额的4%收取。 平方米)每宗收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
土地抛荒费 1994年1月13日开收。对建设 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自收自支单位按企业执
单位经批准征(使)用的耕地、园地和其他有收益的 行。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100平方米(含100平
土地, 满6个月未动工而荒芜的; 集体所有的非农业 方米) 以下每宗收13元, 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
建设用地, 使用人自批准之日起满2年未动工兴建 元, 最高不超过30元。农村居民住房, 用地面积
的,一律收取抛荒费,每亩每年500~1500元。集体 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每宗收5元, 200平
或个人承包经营的土地,弃耕抛荒满1年的,由乡镇 方米以上每宗收10元。土地注册登记发证费,个人
人民政府向用地者收取抛荒费, 收取标准不低于同 5元, 单位10元,“ 三资” 企业和用国家特制证书的
类土地年产值的3倍。 20元。
土地纠纷调处费 1991年开收。私人宅基地 此外,收费项目还有新菜地建设基金、国有土地
纠纷调处费100平方米以下每宗收50元,超过100 有偿划拨费、土地出让金、合同改约补偿金、土地转
平方米的,每超过1平方米,增收0.50元;国家、集 让增值费、土地损失补偿费、罚没款等。
表5619 1996年古丽镇耕地、 非耕地建设用地费用征收标准 单位: 元/平方米
地类及征收标准
项目名称
耕 地 非 耕 地
( 1 )全包式: 50亩以上征地费3%计2.25元/平 ( 1 )全包式: 100亩以上征地费3%计1.35
方米; 50亩以下,征地费总额4%计3.00 元/平方米; 100亩以下征地费总额4%
元/平方米。
计1.80元/平方米。
征地(土地)管理费 ( 2 )非全包式: 25亩以上,征地费总额1%计 ( 2 )非全包式: 40亩以上征地费总额1%计
0.75元/平方米; 25亩以下:征地费总额 0.45元/平方米; 40亩以下征地费总额
2%计1.5元/平方米 2%计0.9元/平方米
重点建设项目统一征地预备 全包式: 全包式:
费( 不超过征地费总额的3%) 征地费3%计2.25元/平方米 征地费3%计1.35元/平方米
耕地开垦费 14元/平方米,占用基本农田每平方米加收15 园地、水域14元/平方米,其他不收
元,使用折抵指标不再收取
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园地、水域0.3元/平方米,其他不收
(城乡非农业征用土地) 0.3元/平方米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20000元/亩( 30元/平方米)
〉〉〉28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