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14 - 《舟山市志(1989—2005)》上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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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房 分 配
1990年1月起,全市城镇职工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货币化分配制度。1990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
的职工,由职工所在单位按月给予不高于本人月工资20%的住房公积金补贴,补贴金额不以现金方式直接支
付给职工本人,而是纳入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作为职工购房专项资金;199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无房或住
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由单位按规定发给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从2000年
起,全市全面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按先离退休人员、后在职人员顺序发放住房补贴款。至2005年底,累计
一次性领取住房补贴1.77万户,发放房贴2.85亿元,离休干部住房补贴发放基本完毕。
住 房 公 积 金
1993年始,全面推行城镇住房公积金制度。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分别按职工月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提缴
作为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1993—1994年,公积金缴存比例为3%,市区(不含岱山、嵊
泗)应推行住房公积金单位857家,职工9.18万人;实际执行单位787家,职工5.87万人,归集公积金160.67万
元。1995年,全市实际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增加到8.67万人,归集资金1754.65万元。此后,公积金缴存比例
多次调整,1996年、1998年、2000年、2002年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为5%、6%、7%、8%。其间,职工实际缴
存公积金均在8万人以上(除1997年为7.78万人)。200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高至8%~12%;2004年,
缴存比例调高至9%~12%。2005年,全市应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10.62万人,实际缴存7.34万人,归集资金
2.84亿元;至年底,累计归集资金12.64亿元,住房公积金余额8.40亿元。
1999— 2005年若干年份舟山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情况
表3-6-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