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6 - 舟山市志(1989—2005)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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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8月,成立市民政服务中心,具体办理婚姻登记等事务工作。2001年,继续实行婚姻登记管理体制改
革。定海区、普陀区、嵊 泗 县撤销大部分乡镇婚姻登记机构,实行县(区)集中婚姻登记。是年3— 5月,对
全市16家婚姻介绍服务机构进行调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4家婚姻介绍机构予以注销登记。2002年,嵊 泗 县
从6月10日起集中登记与设点登记相结合,县民政局统一登记、统一管理,婚姻当事人可自由选择登记地点。
2004年4月,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婚姻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舟山市实际情况,出台
了《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婚姻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调整全市婚姻登记机关设置格局,除市
政府规定享有县级职能的金塘、六横两镇外全部集中;海岛县由各县根据集中与便民相对应原则设立婚姻登
记处。全市的国内居民婚姻登记处由之前的27个调整为11个,其中市、县(区)婚姻登记处5个,乡镇婚姻登
记分点6个。
婚 姻 登 记 管 理
1990年、1991年,开展违法婚姻登记清理工作,推广定海区烟墩乡违法婚姻清理工作经验,开展全市乡
镇婚姻登记员培训工作和争创婚姻登记管理先进活动。1992年,开展创建“标准婚姻登记处”活动,即有单
独的婚姻登记办公室,配专职婚姻登记员,实行公开办事制度,普及婚前教育,受教育面100%,婚姻档案资
料齐全规范,开展两项以上的新婚服务活动,婚姻登记率、合格率、婚前体检率达到100%,晚婚率达市、县
指标。同时,继续检查和清理违法婚姻,减少事实婚姻的发生。1993年,开展清理、纠正借婚姻登记搭车收
费问题。各县(区)均建立婚姻登记管理目标考核制度和规范的登记程序。1994年,抓好民政部《婚姻登记
管理条例》贯彻落实和婚姻登记培训工作,81名婚姻登记员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1995年,出台《舟山市
婚姻登记操作规范》,继续在全市实行婚姻登记管理目标考核制度,创建市级标准婚姻登记处活动。同时,组
织人员深入渔农村宣传婚姻法规。1999年,开展婚姻登记行政执法检查,重新修订《舟山市婚姻登记操作规
程》,尤其是理顺部分乡镇办理离婚登记法律程序,在全市统一规范离婚协议书、离婚介绍信格式等。2001
年8月,对全市各婚姻登记处婚姻、收养登记收费情况进行突击检查。经查,全市婚姻、收养登记收费符合规
定收费标准,不存在搭车收费和乱收费现象。是年,涉港、澳、台结婚登记788对,占全省涉港、澳、台结婚
登记总数的42.2% ;其中,涉台结婚登记770对,台湾当事人多为男性、占98.19% , 50岁以上男性329人、占
50.7% 。办理离婚登记1169对,其中国内离婚登记1158对,涉港、澳、台离婚登记10对,涉华侨离婚登记
1对。全年共办理收养登记86件,其中涉港、澳、台收养登记12件。2002年,市民政服务中心在办理涉外及
港、澳、台、华侨结婚登记中,开展婚姻登记颁证仪式,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登记程序。2003年8月,国务院
颁布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并于当年10月1日实施。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淡化了管理色彩,强化
了服务,主要体现在结婚、离婚无须单位证明,自愿离婚双方当场可领取离婚证,集中农村办理婚姻登记的
机关,不强制婚前体检,增加了补办结婚登记、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等。9月,加强对全市婚姻登记
员培训工作,加强对《婚姻登记条例》宣传。2004年,全市补发婚姻证件2633本,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1370
份。2005年,补发国内婚姻证件2327本,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3741份;补发涉港、澳、台婚姻证件8本,出
具无婚姻登记记录2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