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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区志






                                         (四)民国时期定海国民身份证



                    身份证,顾名思义,是个人的身份证明,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
                码。据舟山收藏品市场发现的一张“中华民国浙江省定海县国民身份证”表明,早在民国时期就制
                发身份证。

                    民国时期推行国民身份证始于 20 世纪 40 年代。民国 35 年(1946),国民政府颁布《修正户籍
                法》,明确提出“已办户籍登记之地方得制发国民身份证”。同年 6 月,行政院又颁布《户籍法施行
                细则》,对国民身份证有关事项做出具体规定。国民身份证材质为硬质纸,对折式,外面有塑料护
                套。身份证共 4 页,折叠后类似现在的工作证,便于随身携带。与如今的居民身份证相比,民国时

                期身份证内容更为详尽,犹如现今居民户口簿。这一身份证为当时全国统一格式,身份证正面上
                方印有“中华民国国民身分证”字样。与现在不同的是,居民身份证的“份”字写为“分”字,据语
                言学专家解释,现代汉语词汇中,“身分”是“身份”的传统写法。除此,身份证正面还有“地名、姓
                                                                         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籍贯、号

                                                                         码及颁证日期”等项,其中出生日期
                                                                         采用民国纪年方法。第二、第三页上
                                                                         有“教育程度、职业(行业、职位)、

                                                                         国民义务劳动 (工作地点、日期、证
                                                                         明长官)、公民资格 (宣誓地点、宣
                                                                         誓日期)、家属 (称谓、姓名)、役历
                                                                        (役别、日期、证明长官)、特征、分析
                                                                         符号、照片或标准指纹、指纹符号”

                                                                         等栏,内容非常详细。指纹一栏还有
                                                                         “手别 (右手、左手)、指名 (大拇
                      中华民国浙江省定海县国民身份证第二、第三页                              指、食指、中指、环指〈即无名指〉、小

                指)”之分,还特别注明“无照片及未实施指纹区域暂填箕斗”。可见,民国时期身份证制发非常严
                格缜密,指纹识别的防伪功能十分讲究。
                    第 4 页是“保甲番号(乡镇、保、甲、户)、住址和注意事项”,其中,“注意事项”一栏有五条:
               “(一)本证为持证人身分证明之件,不得损坏或转让;(二)伪造变造身分证者以伪造文书论罪;
               (三)各级政府及警察保安机关得于必要时命持证人交付本证查验,但不得扣留或没收;(四)本证

                所载项目内容如有变更应随时报告乡镇公所更正;(五)本证如有遗失须立即依法呈请补发。”把
                伪造变造身份证者以伪造文书罪论处,再次印证当时身份证管理制度之严密。
                    这张身份证主人是“浙江省定海县”一位名叫虞吕浓香的农家妇女,时年 41 岁,出生于民国

                前 4 年 10 月 22 日,即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如果现在还健在的话,已经过百岁了。这位妇女籍
                贯浙江定海,家住原定海县盘峙乡大蛇岙村,为盘峙乡 13 保 4 甲 9 户,不识字,系家庭妇女,全家
                六口人,除了她,还有丈夫、两个儿子、一个儿媳和一个孙女。身份证号码为“盘峙字第 1349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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