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07 - 舟山市定海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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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编 丛 录
号码的前 4 位与其保甲番号相同,最末位
数字“2”概指持证人在家中排序,如此推
算,其丈夫身份证号码就应该是“盘峙字
第 13491 号”。身份证上还有这位妇女的
一寸黑白照,虽然由于年代久远,照片略
微泛黄,但依然清晰可辨,照片上加盖圆
形“定海县政府”钢印,钢印中心是十二角
星的青天白日图。身份证第一、第四页和
第二、第三页正反两面中间骑缝处加盖方
形篆刻“定海县政府印”红色大印。
值得注意的是,这张身份证发证日期 中华民国浙江省定海县国民身份证第一、第四页
字迹有过改动,改动后日期上加盖红色“定海县盘峙乡户籍主任章”,以示公证。从这张身份证正
面可以明显地看到,其发证日期“中华民国 39 年 1 月 9 日”是在民国 37 年基础上改动的,因为按
照身份证上这位妇女的出生日期和年龄推算,身份证应该是民国 37 年(1948)制发,迄今已 60 多
年。身份证住址“盘峙大蛇岙”上还盖有“定海县盘峙乡户籍主任章”蓝色图章。身份证正面还有一
个用蓝色油墨加盖的编号:№01739。
现今的盘峙乡已并入环南街道千岛社区,这张民国时期的身份证成了那段历史的见证。
(撰稿:三石)
(五)民国时期定海制盐许可证
据史料记载,唐代,定海已为全国九大海盐产区之一。盐民编称“亭户”,免杂役,专司制盐。
盐,历代均由官府专卖,寓税于价,唐时“天下之赋,盐利居半”,直到民国,盐税均占重要比重。政
府为防私漏,历代罚则严酷。
民国 3 年(1914)《制盐特许条例》规定,须经申请特许,无证
不得擅自制盐,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止或转移更设制盐权,因遭
盐民反对,延至民国 9 年实行。民国 13 年,舟山境内有盐户 1435
户,盐板 59456 块。次年发给《定海场登记盐板执照》。民国 19 年,
政府发布《两浙取缔各场晒板章程》,规定:各场晒板数,以已给特
许证券者为限,超过部分属私造,由场署封存,盐板有损坏时,准
陆续缴换。盐民添置新板,须报场署批准。
民国 21 年,公布《盐务管理通则》。除重申制盐人须有特许证
券、盐板鉴定编号登记外,规定盐民每次制盐,应将天晒和停晒日
期报场署查核登记;制盐期内派员巡察,成盐限期悉数入仓坨(简
称归仓),未设储盐仓坨者,指定公共地点接户立堆,不准私自存
制盐许可证 储。后因盐民反对,拖至民国 24 年 10 月才开始实施。民国 3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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