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4 - 开化古籍丛书之四:春秋经传类对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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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0  ·  开化古籍丛书                                                                                                                                    《太平策》卷一       · 331  ·






             古今,未有无法而能一朝居也。                                                                                   各自管领不相统摄。凡有公讼并须约会,或事涉三四衙门,动是半年,虚调文移,
                  今天下所奉以行者,有例可援,无法可守,官吏因得以并缘为欺。如甲乙                                                            不得一会。或指日对问,则各私所管,互相隐庇,至一年二年事无杜绝。遂至
             互讼,甲有力则援此之例,乙有力则援彼之例,甲乙之力俱到则无所可否。迁                                                               于强凌弱、众暴寡、贵抑贱,无法之弊莫此为甚也。
             调岁月名曰“撒放”,使天下黔首蚩蚩然狼顾鹿骇,无所持循。始之所犯,不                                                                   昔先帝时,尝命修律,未及成书。近议大德律,所任非人,讹舛甚多。今
             知终之所断,是陷之以刑也。欲强其无犯得乎?内而省部,外而郡府,抄写格                                                               宜于台阁省部内,选择通经术、明治体、练达时宜者,酌以古今之律文,参以
             例至数十册,遇事有难决,则检寻旧例,或中无所载,则旋行议拟,是百官莫                                                               先帝建元以来制敕命令,采以南北风土之宜,修为一代令典。使有司有所遵守,
             知所守也。民间自以耳目所得之敕旨条令,杂采类编,刊行成帙,曰《断例条章》,                                                            生民知所畏避。国有常科,吏无敢侮,永为定制,子孙万世之利也。诸色衙门
             曰《仕民要览》,各家收置一本,以为准绳。试阅二十年间之例,校之三十年前,                                                             投下头目除管领钱粮造作外,无问大小词讼俱涉约会者,并令有司归问,似望

             半不可用矣。更以十年间之例,校之二十年前,又半不可用矣。是百姓莫知所                                                               政归一体,狱无久淹,可谓成物之简能,太平之要道矣。
             避也。
                  孔子曰:“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今者号令不常,有同儿戏,或一                                                               九刑赏。夫庆赏刑威,国之大柄。刑威不加则人无所畏,庆赏不明则人无
             年二年前后不同。或纶音初降,随即泯没,遂致民间有一紧二慢三休之谣。上                                                               所慕,二者不可偏废也。古者立刑,必先施于赃吏,盖赃吏为患,甚于酷吏之
             无道揆,下无法守,不闻如是可以立国者。京都为四方取则之地,法且不行,                                                               肆虐。酷吏虽为少德,人犹得而避之,赃吏徇私灭公,人之受害尤甚。国法之
             况四方之外乎?如往年禁酒,而私酝者比屋有之,酒益薄,价益高,而民益困。                                                              不得行,民冤之不得伸,上情之不得下达,善政之不得及民,皆由赃吏有以蠹

             又如禁牛,而私宰者愈多,辇毂之下十家而八。又如奸盗杀人必不可赦,而每                                                               之。先去赃吏,犹除草必先去其根也。赃既不行,则刑自平矣。
             岁放图鲁麻,以此人心轻于犯法。又如婚姻聘财,明有官庶高下折钞之例,而                                                                   昔国家定为枉法不枉法之例,今则枉法者除名不叙,不枉法者并殿三年。
             今之嫁女者,重要财钱,品官富人或索七十锭一百锭,市庶之家不下二三十锭,                                                              制法虽明而犯者未已,终莫能禁其万一也。贾谊曰:“礼者,禁于将然之前,法者,
             更要表里、头面、羊酒等物,与估卖躯口无异。又如买卖田宅,旧有先亲后邻                                                               禁于已然之后。”既不能革其心使自无所犯,又未能使之畏法而不敢犯,是为
             之例,而今民业多归势要,虽亲与邻不得占执。告到官府,无力与竞,业在豪                                                               两失之矣。且如司县官困于正从七品八品间,终老无受宣之望。吏员困于路县,
             家,终为所有。推此数端,天下概可知矣。                                                                              终老无受敕之期。凡人之自爱其身,而重于犯法者,以清议之可畏,前程之尚
                  今有司每视刑名为重,而婚、田、钱、债略不加意。殊不知民间争竞之端,                                                           远也。既无所畏又无所慕,则仕而为贫耳,复何所惜,欲责以无贪不可得也。

             无不始于婚、田、钱、债,而因之以至于奸盗杀人者也。宪司巡按每以赃罚为                                                               若其家业已成资畜已富,虽除名,虽殿三年,不足介意。近见江西有路司吏,
             重,而一切民讼略不省察。殊不知百姓负冤,上无所诉,是开官吏受赃之路也。                                                              因贼情事受钞五百锭、金银一箱,一夕挈家而去,不知所之,意谓累路吏月日
             审囚决狱官每临郡邑,惟具成案行故事,出断一二,便为尽职,不知大辟以下                                                               老死不得一官,不若多得钞物,可为富家翁也。又见各处有州县官,不顾名节,
             刑名公事,甚不少也。路县官吏未饱其欲,每闻上司官至,则将囚徒保候,审                                                               纵意侵渔,大小民讼,商贾纳贿,不幸而因小赃告发,虽行定罪停罢,今在闲
             录既毕,仍复收禁。此皆无法之弊也。                                                                                居,已成巨室。纵不再仕,亦可了终生之计也。似此之类,何可胜数。
                  又兼衙门纷杂,事不归一,十羊九牧,莫知适从,普天率土皆为王民,岂                                                                在昔有刺配籍没之法,文其面则终身不齿于乡里,籍其资则全家不免于饥

             可家自为政人自为国?今正官位下自立中政院,匠人自隶金玉府,校尉自归拱                                                               寒,治赃吏无出此法之善也。然朝廷未尝无刺籍之法,如累朝宰执近臣,多已
             卫司,军人自属枢密院,诸王位下自有宗正府、内史府,僧则宣政院,道则道                                                               被罪籍没。岂此法独行之随朝而不可行之外任?又兼有强盗刺额、窃盗刺臂之
             教所。又有宣徽院、徽政院、都护府、白云宗,所管户计诸司头目布满天下,                                                               法矣。其赃吏之害及百姓,尤甚于强窃盗之害止于一家一人而已,岂此法独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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