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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阳镇志
生活的单位或个人,每征用耕地 1 平方米,补偿 0.375 元。1973 年政府规定社员私人建房,需
凭“社员造屋批准书”施工,占用耕地最多不得超过 0.25 亩,荒山不得超过 0.30 亩。
1982 年 11 月起对使用耕地建房者开征造地费;1985 年 9 月开征土地管理费;1989 年 3
月开征土地使用税。20 世纪末至 2010 年,先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后,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
拍卖方式出让。其中,2005 年 1 月县政府同意罗阳镇南外村 V、X 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公开
拍卖方式出让,出让期为 70 年。
禁止耕地抛荒 1994 年 3 月 10 日,镇政府对耕地抛荒作出规定:对抛荒耕地一年的农户
收取每亩 100 元抛荒费;对抛荒连续两年(含两年)以上的收回责任田使用权,不再补划。
1998 年 3 月 16 日,镇政府为进一步严禁耕地抛荒,重新规定:凡在镇范围内出现耕地抛荒的,
对责任人处以每亩 1000 元的罚款,并责令限期耕种;出现耕地抛荒的行政村,一律实行“一
票否决”;凡出现抛荒未及时向镇汇报的,一律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1991 年,罗阳镇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工作,划定耕地保有量
7308 亩,基本农田 5857 亩。各村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数列表如下。
表 05—01 分村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落实情况表 单位:亩(0.067 公顷)
村名 耕地保有量 其中:基本农田
东内 171 136
东外 86 70
南内 370 296
南外 72 56
西内 198 159
西外 85 68
北内 194 156
北外 180 144
三垟 300 242
毛竹下 301 241
溪坪 328 263
联新 487 395
横岗 628 501
南山 1044 832
上交垟 272 214
下交垟 213 192
赤坑 437 352
江渡 455 364
农场 33 26
茶场 60 48
合计 7308 5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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