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3 - 罗阳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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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阳镇志
50 周年而进行的。罗阳镇享受这次优抚待遇的烈士家属 6 人、红军失散人员 15 人、复员军人
45 人、退伍军人 20 人。
2001 年 7 月 18 日,县民政局通知:从 2001 年 1 月 1 日起,提高革命伤残人员、革命烈
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复员军人、红军失散人员、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罗阳镇享受这次抚恤金调整的在乡革命伤残人员共 18
人、烈士家属 6 人、红军失散人员 16 人、复员军人 45 人、退伍军人 21 人。9 月 20 日,县民
政局、财政局通知:从 2001 年 1 月 1 日起,提高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罗阳镇
享受工资 40% 的精简退职职工 2 人,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简退职职工 11 人。12 月 12 日,
县民政局、财政局通知:提高农村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罗阳镇获得补助
的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游击队员 5 人、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交通员 7 人、解放战争时期交通员 1 人。
2002 年 2 月 7 日,县委组织部通知:从 2001 年 1 月 1 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入党
的农村老党员的生活困难补助,每人每月增加 40 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老游击队员和老
交通员的生活困难补助,在 2001 年 12 月 12 日民政局财政局通知规定的新标准基础上,每人
每月增加 30 元。
2004 年、2005 年、2007 年、2009 年,各类优抚补助对象的优抚补助标准都得到提高。其
中,2005 年 6 月 6 日,县民政局、财政局决定在全县建立重点优抚对象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即: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的优抚金标准,随着本县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而相应提高
的动态增长机制。该机制从 2005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06 年 7 月,享受原工资 40% 的精简退职职工彭岳森(住罗阳镇)定补标准由原来每月
420 元调整为 460 元。精简退职职工(共 12 人)的定补标准由原来每月 345 元调整为 375 元。
他们是:
胡正仁(住川山垟村)、郑兆流(住下察溪)、曾瑞久(住上察溪)、周潘纯(住东大街)、
徐永发(住三垟村)、潘成广(住西外村)、潘凤媚(住东大街)、潘彩英(住南内村)、何
爱娥(住景园路)、周成松(住东大街)、徐志焕(住儒学路)、雷美兰(住北内村)。
2009 年 1 月 20 日,县民政局、财政局通知:决定给 2009 年 1 月在册的享受抚恤补助的
优抚对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和老交通员发放一次性生活
补贴。补贴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每
人 180 元,农村老游击队员和老交通员每人 130 元。原定期定量补助标准不变。
总之,1949 年至 2010 年,优抚工作陆续拓展,优抚对象陆续增加(亡故后即停止),做
到应补尽补,补助标准陆续提高。在此,将所收集到的烈士家属、红军失散人员、复员军人、
退伍军人、“二老”等人员享受优抚补助的部分年份情况列表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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