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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阳镇志


                    2006 年 1 月 1 日起,叶祥炜等 5 名残疾军人新享受或调整提高抚恤金,列表如下。
                     表 07—02                   在乡残疾军人抚恤                    单位:元
                   姓名            住址         残疾等级         伤残性质        原年标准        年增加额         现年标准
                  叶祥炜           西大街             6          因病           —            —          7954
                  董夫成           平溪路             7          因公          6530         430         6960
                  龚云龙           环城路             7          因公          6530         430         6960
                  陈书敏           七丘村             8          因公          4664         306         4970
                   林阳           南外路             9          因公           —            —          3977


                                                  第三节   慈善事业



                    慈善事业包含范围广,不论官方民间,凡对困苦者施救施助之举均属其中。本节简述明、

               清、民国时期些许慈善史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对困难百姓施行救济补助的内
               容在本章第一节已记述。

                    台湾学者萧百兴《灵明泰顺》称:“罗阳当日(指明代——引者)即将常平仓谷贮于县廒,
               以备岁荒、乱事时调度应急之需,而与当初位于东门外的养济院形成了社会的救济系统”。明

               弘治年间(1488—1505),范勉任知县时,县署在县城东郊设养济院,旨在照顾乡里鳏寡孤独
               老人。清雍正年间(1723—1735)朱国源任知县时,养济院迁建于县治后。咸丰三年(1853),

               县绅林鹗立社仓章程十三条,劝民积谷备荒,罗阳等地先后设立社仓。同治三年(1864)“署
               温处道周公开锡捐奉一百千倡设在城义仓,在县衙前万罗山麓”(引自陶汉心《分疆录点注》)。

                    民国 19 年(1920)12 月,在县城东郊原养济院旧址设立城区救济院,下设育婴所和残废所。
               经费以原城区同善、救婴二局租息 1600 余贯(一贯合大秤 5 斤水谷)及包景融私人捐助租息

               162 贯,计折大洋 270 余元为常费。为嘉奖热心慈善捐助租田的包景融,救济院送“仁爱可风”
               匾额。育婴所贴养经费每人大洋 4 元,可收容 36 名。21 年(1932)育婴 40 人支出 160 元;22

               年育婴贴养支出 132 元;23 年育婴 45 人,支出 96 元;25 年育婴 64 人,支出 128 元;30 年育
               婴 23 人,支出 115 元。残废所,民国 20 年至 23 年共有住所残疾人 37 名,所外残疾人 75 名,

               支出贴养费 344 元。民国 25、30 年两年共支出贴养费 237 元。民国 30 年(1941),城区救济
               院向 119 人施药,支出 256 元;施衣 78 件,支出 232 元;施棺 31 口,支出 147 元。31 年

               (1942)施棺 27 口,支出 135 元。民国 30 年(1941)八月十一日至九月六日,县救济院联合
               士绅富商筹募经费三千余元,向县仓籴稻谷一万二千斤(合 6 吨)在街头施粥 27 天,平均每

               日受施贫民约 1600 余人、乞丐 500 余人。
                    民国32年(1943),城区救济院改为泰顺县救济院(首任院长徐建中),救济范围扩大到全县。

               当年筹募到救济院基金租谷 4250 公斤。救济院决定,所有施予一律发给实物以期实惠,并重
               新规定救婴办法。35 年(1946),前县动员会募存 1293.05 元、银器 71 两 6 钱 1 分、铅条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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