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0 - 南院乡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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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经济体制与收益分配










                              第五章  经济体制与收益分配






                                            第一节  经济体制变革






                    私有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南院一带实行的经济制度是私有制。长期的私有制经济制度造
               成两级分化,贫富悬殊,富有者占有田地和山场,成为地主、富农。许多无地或少地的农民,被迫外

               出靠手工谋生或佃种地主的土地。
                    在土地占有关系中,有田骨(拥有所有权)、田皮(拥有使用权,即永佃权)之分。故共有四
               种土地占有形式:自耕清业,即田骨、田皮皆属个人而自耕者;出租清业,即占有田骨、田皮而出

               租者(称借种田);出租田骨,出租者拥有所有权,坐收“正租”;出租田皮,即转租佃权(个别
               现象)。

                    另有众田与众山,即一村、一姓或某姓某房共同占有土地。由宗族祖先遗留下来的祭祠与修坟用
               地演变而来。这部分土地一般占一村土地总数的5%—10%,由共有的各家轮流耕种。其管理者,多由
               该村或该族有声望者担任。大族众田的管理者,一般是士绅。众田与众山收入,用于清明扫墓聚餐,

               也有用于请戏班演戏与办学校等公共事业的;遇有村中青少年考试及第或学课结业的,则将当年收入
               的大半予之,以示鼓励。
                    地租形式有三种:“正租”,指占有田骨的业主向拥有田皮的佃农征收的租谷,一般是主佃对

               半开,一亩田正产物(单季水稻)正常年景收获稻谷4石(即200公斤),交正租粮食2石,这种形式
               比较固定。“分租”,稻熟时主佃双方就地分割后的分配形式,一般为佃四主六,这种形式不普遍。
               “借种田”,普通水田一亩年租额为稻谷4石,豆、麦归佃户所有。

                    地主拥有的土地除了出租外,还留一部分雇工耕种,富农普遍雇长、短工。割稻大忙时,中农
               也有请短工帮忙的。雇工工资:长工(包括月工),一般一天付米1.50公斤;短工,一般一天付米

               2.50公斤。
                    南院地区在20世纪30年代就有地下党的活动,并建立了一些苏维埃政权,提出“打倒土豪劣
               绅”,实行减租减息和“耕者有其田”等口号,开展“二五”减租和反对苛捐杂税等斗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1年至1952年一个冬春,南院乡与全县各乡镇同时完成土地改革。
               在土地改革过程中,贯彻“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地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

               制度,发展农业生产”路线。通过发动群众,划分阶级,没收土地、分配土地。以乡为单位,中
               农土地不动,没收和征收地主土地、祠堂众田以及工商业户的土地等,按人口分配,在原耕地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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