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3 - 南院乡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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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院乡志






                                                第二节  收益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农民劳动成果有三个主要分配去向:一是缴纳农业税。千百年来历朝
                历代官府都向农民征收农业税。2004年、2005年,泰顺县政府根据上级的指示决定免征农业税。2005

                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高票通过决定,自2006年1月起废止《农业税条
                例》,除烟叶以外的农业产品、牧业产品全部免征税收,持续了2600多年的“皇粮国税”走进历史博
                物馆。南院乡农民和全国农民一样不再缴农业税。二是租种土地的农民需要缴租粮(金)。地租的多

                少,既有定额的,也有按收成比例分的,四六分、对半分、六四分都有。三是耕种者家庭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特别是土地改革后,农民实现“耕者有其田”,不用交缴田(地)租。

                所有收获,除了交农业税之外都归自己。人民公社化时期,农民参加集体劳动,按劳动工分分配粮食
                和经济收益。生产队收获的粮食和经济,交了税金、集体提留之后按所记工分向社员分配。土地分红
                一般占总收获量的40%,其余实行劳需结合的分配原则,即口粮按人口分配,劳力以实做工分参加分

                配,超过入社定产的增产部分和副业收入则全部按实做工分配。各社情况大同小异。据统计,1970年
                至1980年,南院公社(乡)的粮食,完成了国家征购和集体提留后,农户分配到的口粮一般在200多
                公斤,分红到的人民币人均不到100元。

                     1982年实行生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收益增加,1984年人均分配值超过100元。据统计年报和
                《泰顺县年鉴》记载,20世纪90年代中叶,农民人均收入突破1000元;2001年为1793元;2004年破
                2000元;2006年破3000元;2007年突破4000元;2010年,全乡农民人均收入为48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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