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1 - 南院乡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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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院乡志
础上,抽多补少,抽肥补瘦。南院乡在土地改革中划出地主55户,没收征收土地146.60亩,耕牛27
头,房屋46间。
南院乡人民真正实现了“耕者有其田”。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以法律形式保障农民的土地
所有权。劳苦大众分到了田地和山林。
集体所有制 1952年,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农业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南院乡农民在地方党和
政府的引导下,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开展了互助合作运动。有临时性、季节性互助组和常年性
互助组之分,前者居多。
互助组是带有“亲帮亲、邻帮邻”性质的生产互助组织,主要是为了解决各户之间的劳力、农具
不平衡问题,发挥协作生产的优势。形式是工对工,土地仍归个人所有、农业税各户自负。
党过渡时期总路线和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发布后,1954年下半年,各互
助组开始转为初级生产合作社。1955年,初级社加速发展,农民带土地按股入社,耕牛、农具等也有
折价入社的。随着全国农业生产合作化高潮的到来,1956年初,毛垟乡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34个,其
中高级社1个,低级社33个。当时全乡总农业户1160户,入高级社49户,占4%,总计入社834户,占
72.80%。1956年5月,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普遍升级为高级农业合作社。
1958年下半年开始,南院乡实行人民公社制。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工农兵学商五位一
体”。公社下设管理区,管理区下设大队。当时公社对生产资料实行“大统”,搞无偿调用。组织上
一度按军事化要求以营、连、排编制。生产上按计划指标种植,劳动力统一调配。生活上一度推行伙
食供给制,大办集体食堂。
1962年,为贯彻中共中央颁布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即六十条)和《关于改变
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南院乡确立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以生产队为基本
核算单位,社员参加集体生产劳动,按照个人所得劳动工分取得劳动报酬。社员可耕种少量自留地,
并经营少量家庭副业。土地所有权属于公社,由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共同占有,生产队固定使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共泰顺县委于1980年8月21日发布《关于放宽政策的意见》,对生
产队经营管理方面作如下表述:
“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要继续强调稳定,为了克服平均主义,坚持按劳分配,本着有利
于发挥优势、有利于治穷致富的要求,经营管理的方法可以灵活多样,可以根据各自的生产水平、管
理水平和经营项目,灵活采用能够取得最佳经济效果的各种生产责任制。
所有社队,特别是生产队,要从本队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落实生产方针,扬长避短、发挥优
势、广开门路、积极发展多种经营,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四专一包”的经营方式和生产责任
制,根据不同生产项目,分别把生产收入的任务包到专业队、专业组、专业人员或专业户,实行联产
计酬或几定一奖赔。生产队的多种经营要多搞一些包到专业户或专业人员的责任制。
生产队的经营管理,除去多种经营实行“四专”外,田间作业的生产责任制,要根据不同的情况
而定,不要一刀切。
对规模不大、生产搞得好、集体经济巩固的生产队,一般不要划分常年作业组,但要积极扩大定
额计酬的范围,缩小底分活评,改变死分死记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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