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8 - 泰顺县教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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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经费与设施




                                               第一节 教育经费



                  明清代,政府不专设教育经费,办学经费收入主要靠学捐、学田。清末县内学堂的经费、资产
             由县劝学所管理。县学、书院都置有学田,除县学学官和书院山长的薪俸由官府支给外,其他均以学

             田租息作为廪生缮食(廪银)、教员束修、生徒考课、奖励及祭祀等费用开支。学田、学产的来源有
             官府拨充的官地,废置寺庙的产业,地方士绅捐输购置的田地,家族、祠堂众产扩充及其他个人捐资
             等。
                  民国时期,教育经费采用专款制。教育经费及资产由县政府征收管理,由县教育款产委员会具

             体掌管。教育经费主要来源于五个方面:一为旧时书院之田产,如罗阳小学、义成小学和归县属公办
             的区中心小学之款产,由县款产委员会管理;二为各乡(镇)新募之小学基金;三为县国民政府以赋
             税的四成充作教育经费;四为省下拨的补助经费;五为学生缴纳的学费(学费主要用于各校的办公
             费)。乡、村小学的经费主要由地方自筹。民国16年(1927),县国民政府在地丁税项下每两带征教

             育经费两角。民国17年,县设管理教育款产委员会,实行统收统支。民国20年,教育经费实行田赋附
             加四成征收,并以多种名目征收教育费。
                  民国20年(1931)9月25日,省教育厅拨补县教育经费每月64元(银元),全年概算数768元。民
             国21年4月统计,全县土地面积1761.5平方公里,人口163243人,小学校数58所,每30.37平方公里一

             所小学,全年小学教育所用经费12521元,每人平均负担小学教育经费0.08元。是年9月24日,县政府
             呈请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拟在田赋项下加征附捐2角充教育经费。
                  民国24年(1935),县属及县以下各小学的经费来源,除乡镇之小学经费由设立人承担并受公款
             补助外,其余县立或区立各小学经费主要来源如下:(一)书院产款(从前各郡所有书院款产,废府

             存县后,摊归各县,作为办理小学经费);(二)族中祀产祭田拨充(指一姓祠堂之田产);(三)校
             产收入(如田租等);(四)基金利息;(五)殷户捐入;(六)私人筹划;(七)地方各项私款;(八)
             学杂费收入;(九)公款补助。私立小学经费,大都量入为出。民国24年统计,全县义务教育经费,
             省政府拨补1920元,县筹集经费960元,计2880元。

                  民国26年(1937),县地方财政实行统收统支,教育经费和产款归县财务委员会管理。田赋所附
             教育捐名目虽存,但教育经费是以收入多少为支配标准,教育经费得不到保障。是年,省教育厅拨发
             泰顺县社会教育经费1920元,普通教育经费17527元。
                  民国29年(1940),全国实行国民教育。泰顺征收学谷捐,每亩(666.67平方米)征收2斤(1公

             斤)至4斤(2公斤),佃户、业户各半负担。教育经费入不敷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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