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0 - 泰顺县教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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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包、禁、筹”的工作方针,除学杂费外,禁止向群众摊派办学经费,教育经费由县财政统筹安
排,县人民政府制订学校经费使用管理规定。
1953年,全县月教育事业经费为7701元,其中幼儿教育事业费13元;小学教育事业费7262元;中
学教育事业费386元;工农业余教育事业费40元。县人民政府于3月制定各级小学每月公杂费开支标准
为:罗阳小学每班28个工资分;百丈、莒江、筱村、大安、三魁、仕阳、泗溪、南溪、雅阳各区中心
小学每班23个工资分;一般完小每班21个工资分;村级小学学生在15人以上的班级21个工资分,15人
以下班级18个工资分(每个工资分折人民币0.2358元)。各校如有少量校舍维修费或教师调动工作的
车旅费,可在核拨定额的公杂费内调剂开支。是年,全县初中学生每学期缴学杂费标准:住校生11万
6千4百元(即11.64元),通学生缴10万2千元。上半年,县初级中学全校学生252人,55人享受助学
金,88人减免学杂费。
1956年 12月,教育经费全部由国家财政支出。城镇学校学费收入4293元(货币单位已由万元改为
元),支出12560元;乡村小学学费收入26996元,支出168931元,其中教职工工资139684元,每人月
平均工资26.2元。全县全年办公费支出20100元(上半年全县小学生12000人,下半年17000人,每生平
均月负担办公费0.12元)。省拨县教育基建修缮费28000元。
1958年“大跃进”期间,坚持以国家办学为主的原则,提倡社队办学和群众团体办学。民办小学
大量发展,民办小学的经费除政府给少量的补助外,主要由办学单位筹集,筹措方式不一,大部分民
办小学办学经费由大队统一筹划支付。
1960年,省教育厅拨给泰顺教育经费520100元。1961年下半年省拨经费191000元。
1961—1963年是国家经济暂时困难时期,国家对教育经费支出减少。农村部分公办小学转为民
办,经费转由公社、大队负担,部分教职工精简下放。
1962年2月,县人民政府为节约开支,对全县中小学业务费、公杂费及人民助学金支出作了具体
规定:(一)中学业务费按班级定标准:6个班以下,初中每班每月20元,高中30元,师范32元;7个
班以上,初中每班每月办公费18元,高中28元,师范30元。(二)公杂费:初中每班每月22元,高中
26元,师范32元。(三)小学业务费按标准开支。(四)学校贯彻阶级路线,培养工人阶级知识分
子,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度,对于入学或坚持学习有困难的工农子女,或政治觉悟高,品学兼优的其他
劳动人民出身的学生,发给一定助学金。人民助学金发放比例:中等师范按学生数的100%发给,初
中按学生数的23%发给,高中按学生数的30%发给;根据经济困难大多补助、困难小少补助原则,分
为4~6个等级发放,普通中学全年发10个月,师范学校发11个月。
1963年,省下拨泰顺县中小学教育经费(除重点学校修缮费3.1万元外)28.4万元,核定实际需要
30.74万元,超支2.34万元。县域贫困,地方财力不足,无法调剂解决。县教育行政部门从下属各校扣
拨经费,不少学校教师、校长因公出差或回家探亲的差旅费几乎由本人负担,中学生助学金大部分拖
欠。县文教局请示省厅追加,无果。为解决学校经费困难,县文教局向县人委请准,重新规定中学收
费标准:初中生学费(每学期)6元,代管费2.8元;高中学生7元,代管费3.2元,并强调必须全数收
足。2月,中央教育部、财政部规定,对公办中小学杂费收支采取学校比例留成管理办法,一部分归
学校用于正常的公务及业务开支和零星房屋修缮以及设备补充,一部分上交教育主管部门统筹调剂,
用于重点修缮和设备补充等开支,并规定从农业税附加中提取部分用于校舍维修和课桌椅购置。根据
上述精神,各区、乡中小学建立相应的学校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