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4 - 泰顺县教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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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章 教育行政与党群社团




                                               第一节 教育行政



                  一、行政机构



                  明景泰四年(1453),建立泰顺县学,设教谕、训导署,置教谕、训导各1人。教谕掌管教育所
             属生员,一般不直接管理学校教务,训导佐理教谕管理学校教育事务。清宣统二年(1910),撤销教
             谕、训导署,设立县劝学所。县劝学所有所长1人、学董2人,在县知事监督下,负责综合全县教育事
             务。各区设劝学员1人。劝学员由县总董选择该区士绅品行端正并能热心学务者,禀请地方官札派,

             负责该区内教育调查、筹款、兴学事宜。其具体任务则在统合办法、讲习教,、推广学校、实行宣
             讲、详绘图表等。因劝学所职权与地方自治事务所职权相冲突,改劝学所为县教育行政辅助机关,辅
             佐知县办理教育行政事宜。
                  民国元年(1912),废劝学所,设教育科,首任科长为潘鸿康。教育科为县公署所属机关,一切

             教育行政事宜均秉承县知事办理,科长、科员对县知事负责,佐理知事处理教育公牍,不独立对外,
             对全县教育计划、教学研究工作少有涉及。同时,于各乡(镇)设学务委员,负责规划、查核及报告
             诸事,由科长或科员兼任。县设视学,由县知事保荐,报省教育厅委任,直属县公署。5月,教育司
             通令各县设置视察员。

                  民国2年(1913)5月,教育科改称第三科。同时设教育委员会,筹议全县教育行政事宜,吴谔任
             教育委员会主任。民国3年,第三科改称教育科。
                  民国4年(1915)12月,北洋政府颁布《劝学所章程》,泰顺县遵照《章程》复设劝学所。劝学
             所辅佐县知事办理教育行政事宜,并综合各区教育事务。劝学所在办理教育行政事宜及处理一切事

             项,如需讨论或征集意见时,应召集县教育会议,重要事项须经教育会议决议。设劝学所期间,县公
             署仍设教育科或在民政科内设主任教育职员。教育行政事务主要由劝学所处理,县公署教育科起监督
             作用。
                  民国10年(1921),撤销县视学。县署教育科再次改称第三科,但只起承转作用,教育行政中心

             转到劝学所。是年秋,劝学所所长推荐委任区学务委员2人,编制在劝学所,但不支薪,只给每人每
             月车马费(夫马费)5元,其职责为辅佐区学董办理该学区教育事宜。
                  民国12年(1923),县劝学所改为县教育局,县教育局由局长、视学、事务员组成,首任局长翁
             柽。县教育局长商承县知事主持全县教育行政事宜,并督促指导县内教育事务。

                  在劝学所期间,由县教育会议演变而来的董事会是教育局的审议机关。董事会除县知事指派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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